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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赵作海和“死者”赵振晌
河南商丘一名“杀人犯”赵作海入狱10年,“被害人”上月底突然现身。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此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已经派人赶到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省法院拟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追究当事人责任。
无忏悔则无真相,无进步则无宽恕
如果说总能遇到一些悲惨的巧合,那是因为它们都发轫于同样的罪恶。从佘祥林案,到聂树斌案,再到赵作海案,我们隐约可以看出,悲剧的生成链条中,其实都有着相似的命案办案过程中可怕的“魔鬼细节”——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用审讯和诱供,让嫌疑人自证其罪;在没有使用DNA鉴定的前提下,就草率定论被杀者的身份;而在这两者的背后,或多或少地有着“命案必破”的指标与指示影子。
从这样的角度来看,之于赵作海案,第一个应该被送上审判台的,无疑是造成冤案的办案人。但遗憾的是,和佘祥林案差不多,官方表示,事情发生了十多年,当时的办案人均已不在岗。我不知道这是警方对刑讯逼供的“王顾左右而言他”,还是时间开的残酷玩笑。无论如何,赵作海案有无刑讯逼供必须要厘清和追究,而制度也必须要以一种改进性的姿势,“确保”有人对人为的刑讯逼供负责——因为不是每一个蒙冤的人都会像佘祥林、赵作海一样幸运。
如果说有一种悲情在悲剧之上,那就是悲剧的重复。刑讯逼供、整体性错案追责制度的缺失……伴随着赵作海案件的日益清晰,我们也许还能找到更多酿就了漫长冤狱的相似因素。没有真正的忏悔,就永远不会收获错案最深刻的真相;没有重复错案倒逼出的法制进步,无论多么圆满的处理也是难以被宽恕的。(中安在线)
如何让更多的“赵作海”得到昭雪?
法院讲的是“把握政策”,而不是“严格遵照法定程序”,“疑罪从无”的原则并没有得到坚持。但是,从现实司法环境来看,在缺乏充分监督约束的情况下,在当时的法官们的执法水平条件下,在犯罪嫌疑人处于绝对弱势的境地下,法院为了给急于破案的公安、急于立功的检察等机关一个交代,乃至为了给那些因为激愤而认定嫌疑人为杀人者的群众一个安抚,而放弃“疑罪从无”等原则和程序,给一些存在明显证据瑕疵的嫌疑人定罪判刑,这种现象是比较容易存在的。
所以,佘祥林、赵作海案的出现,是给我们的司法又一个重大的提醒。我们不能只满足于对这两个已经暴露的具体的错案冤案纠错申冤,更重要的是,国家应该采取有组织的行动,对相当一段时间以来的死刑等重大案件进行普遍复查,去主动发现潜在的“佘祥林”、“赵作海”。因为,我们应该承认,相当一段时间以来,我们的司法水平是比较低的,法律程序也是不完善的,所以“佘祥林”、“赵作海”都可能不止一个。我们不能总是等待“死者复生”导致冤情暴露这样的奇迹,而应该主动地去承担起发现冤案错案并为之平反昭雪的责任。
诚然,这样做,是一项十分浩大而艰巨的工作,会给相关司法机关带来很多的麻烦,会涉及到许多错综复杂的关系,但是,作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我们应该正视历史,正视现实,不能让任何冤案错案积压成历史的欠账。这是司法文明前进的一个基础,是国家尊重保护人权的一个进步,是一个必须解开并放下的包袱。否则,“佘祥林”、“赵作海”都不会是最后一个,它不仅影响着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也可能让一个国家和民族在前进的道路上始终问心有愧。(新文化报)
从佘祥林到赵作海,亟须建立辩冤昭雪新机制
赵作海案中,河南省高院撤销了在7年前作出的裁定。显然,制造错案的与纠正冤案的恰恰是同一个系统,甚至是同一个审判或检察委员会。这样的情势有助于理解辩冤昭雪的新机制何以没有机会尝试。缺少正常的权力制衡,现实对此做了注脚。刑讯逼供在未被发现之前都不叫刑讯逼供,犹如冤案在未被发现之前还可以称为铁案一样。
根据检察实务部门的人士透露,现在披露的刑事错案只占全部刑事错案很少的一部分。在命案必破、领导督办、限时破案的高压下,再加上破案率、起诉率与结案率与办案人员的奖惩挂钩,形成了一种很不适当的办案压力。一旦错案铸成并被揭发,回溯的问责会对原来的司法人员造成强烈冲击,这也让他们有动力联合起来,消极拖延错案的伸冤。聂树斌案就是明证。
聂树斌、佘祥林和赵作海等冤案受难者会被铭记,他们的冤屈个案能激发社会对司法运作弊端的了解,甚或提供改造的推力。可个人和生命为此付出了不可挽回的代价,因而过于悲凉。假设辩冤昭雪的新机制迟迟不立,赵作海们只能是偶然伸冤。但愿个案不要令负有改造责任的人麻木才好。否则,个案不过是成全了碑林,却没有成就道路,则是大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