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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驱动 民事纠纷刑事化呈蔓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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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入了149万美金创建了ULA公司后,深圳市雷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老板刘南林获得的“回报”包括:在看守所里关了17个月、有可能落到头上的“合同诈骗”和“职务侵占”两项罪名。
但是,将近一年半的铁窗生活,也没能让刘南林想明白——自己怎么就变成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了?即便自己做生意有不妥的地方,也不至于被关在看守所里啊?
而就在千里之外的上海市看守所,有一个人和刘南林有着相同的困惑——因“爱建系”窝案近段时间屡现报端的上海富豪颜立燕。关于此案,各方争论的也是同样的问题,其中的纠葛究竟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近日,他们的困惑被摆上“桌面”,成为一场名为“民事纠纷刑事化与和谐社会之冲突”的研讨会的议题。
这次研讨会的与会者堪称重量级专家——有著名民商法学家江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陈泽宪、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张俊浩;同时,有着“中国第一刑辩律师”之称的田文昌也带领着一批律师参与其中。
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民诉还是刑诉?
在湖南省湘潭市看守所整整呆了17个月后,今年4月12日,刘南林第一次走出看守所,坐在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席位上。
记者全程旁听了此案。法庭上,刘南林一直情绪平和,直到一个人出现后,彬彬有礼的他突然语出惊人:“我好想踹死他。”
这个他“想踹死”的人,就是举报他合同诈骗以及职务侵占的昔日“盟友”——美国沃特财务集团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张志浩。
“就是他报案说我诈骗。”面对作为证人出席的张志浩,刘南林一脸愤怒。
刘南林和张志浩的“恩怨”,始于一次融资合作。
2005年,刘南林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张涛合作,研发了非晶合金材料技术。2006年年初,看中了“非晶项目”巨大商业前景的张志浩答应为刘南林的深圳雷地公司提供融资1200万美元的中介服务。2007年2月,刘南林在国外注册了名为“United Liguid Alloysco,Ltd”的离岸公司(下称ULA公司)。据资料显示,ULA公司设立登记时的原始股东为8个:刘南林、张涛等4个股东共占90%股份,张志浩等4个股东共占10%股份。
但是,由于股东中刘南林等人均为中国籍,ULA公司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自然人持有用于境外融资的境外公司的股份或控制权,则此境外公司就是“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内的投资需要经过审批,且审批难度很大。为了简化公司审批程序,最后决定,由加拿大籍的张志浩代替刘南林等中国籍股东持有ULA公司的股份。
刘南林称,ULA公司创立之初,没有任何资金,于是决定收购他自己的下属公司湘潭雷地。让刘南林没想到的是,在把湘潭雷地“卖”给自已和张志浩共同拥有的ULA公司后的一年,他就开始了看守所的生活,而他的主要“任务”就是翻来覆去地解释:自己到底是不是ULA公司的股东。
对于合同诈骗罪的由来,起诉书中这样写道:
刘南林谎称,自己系UL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代持方式实际持有ULA公司100%的投资股份,还虚构自己具备增加发行可转股债权的交付能力。2007年11月10日,有投资人与刘南林签署了两份合同……投资人先后将300万元人民币汇入刘南林的个人账户……案发至今,刘南林仍未向投资人交付任何股票或其他股权凭证、可转股债券,也没有退还300万元款项。
此外,公诉方认为,刘南林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资金主要有两笔:2008年6月,刘南林履行了其曾经同意取消的合同,花费200万余元从深圳世纪非晶公司购买了7台长期闲置的旧设备;2008年9月,经刘南林安排、张涛签字审批,从ULA公司账户上转走2267万余元人民币,其中1880万余元被划至刘南林所控制的关联公司。
据了解,2008年,张志浩等人曾向深圳市公安局报案,深圳市公安局认为此案属于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其后,张志浩等人又向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报案。同年11月,湘潭市公安局对此予以立案,并于不久后对刘南林实施逮捕。
4月12日的庭审中,刘南林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和职务侵占,成为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而另一个庭上辩论的焦点则更加引人注目:即使控方陈述事实属实,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退一步说,即使检方说的都是事实,他也不构成犯罪。”在结束了将近11个小时的庭审后,田文昌告诉记者。
“控方指控刘南林的理由,包括虚构出售不存在的股份、股权转让等,都是以民事权益为前提的。”刘南林的另一名辩护律师朱永辉说,股份真假的问题,就是说刘南林和张志浩之间到底谁是股权的真正持有人、民事权益人,这是一个民事问题,而这恰恰成了控方“虚构股份”的指控依据,也就认定了刘南林不是民事权益人,这就是以刑代民的一个表现。
“可以用民事办法来解决,何必用刑事办法来解决?”
“一场纯粹的民事纠纷由于一方的报案,就演变成了刑事案件,这样的转变已经渐渐走向了‘化’的趋势,已不是个案这么简单了。”带着刘南林案件的种种问题,田文昌在“民事纠纷刑事化与和谐社会之冲突”研讨会上提出自己的观点。
“我代理的两起案子,不论是刘南林案还是颜立燕案,本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而且是可以妥善解决的民事纠纷,却以刑代民,把民事问题刑事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纠纷,为什么不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这种以刑代民的倾向在现阶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倾向性是不健康的,更是有危害的。”田文昌说。
“其实,早在几年前,这种‘被刑事’的案例就已经开始凸现出来。”江平说,“最近炒得沸沸扬扬的上海颜立燕案,其中一项罪名是合同诈骗罪。一个人到银行借了一千万元,但是到还钱的时候还不了,就构成诈骗了,这是一个很危险的结论。如果按这样的结论来看民法里面的规定,那就变成合同不能履行就是诈骗了。”
“我认为,解决民事纠纷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能够用民事办法来解决的尽量用民事办法来解决。”江平进一步分析道,“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从最根本来看对社会是否构成了危害。如果这个行为对社会没有构成太大的危害,或者危害不大的话,可以用民事办法来解决,何必用刑事办法来解决?”
“我现在也很难绝对地说,刘南林、颜立燕的案子里面一点罪都没有,因为实际情况很复杂,但是我们从证据角度来说,至少很多方面可以说明这两个案子可以用民事的办法解决,也可以用刑事制裁的办法解决。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把握不准,或者证据不是特别确凿的时候,我们宁可用民事来解决,而不用刑法来解决。”江平说。
据了解,目前,这种被“刑事化”的民事纠纷范围在不断扩张,而且已不再局限于企业之间的纠纷,其“版图”甚至延伸到了消费者维权领域。前段时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施恩奶粉消费者索赔被判敲诈”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他(指被告人)在中央台做节目呢,如果播出来多可怕……你当务之急是要找到他动机不纯。你们为什么不起诉他敲诈?这样他会马上停下来,而且也让大家知道他说的话不可信。”研讨会上,“施恩消费者”案被告人的律师张燕生,向与会者口述了施恩公司有关负责人与他人商量“对付消费者”的真实录音。
“在一些人看来,民事纠纷用刑事办法来解决,是最简单最快捷的。”张燕生说。
“一些本来是很明显、很明确的经济纠纷案件,非得通过举报的方式,利用权力的干预,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把对方抓起来。”田文昌无奈地说。
在“民事纠纷刑事化”案件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往往如影随形
“目前被‘刑事化’的民事纠纷已经有了它们自己的特点。”北京律师张青松介绍,这些民事纠纷争议的标的额非常大,往往都是数千万甚至是上亿;被“刑事化”的罪名相对稳定,一般是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逃税、虚报注册资本、抽逃资金等罪名。而且,这类案件的诉讼程序极其复杂而且时间长,其原因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罪名会不断发生变化,抓的时候是用这一罪名,后来发现这一罪名确实不行,又换一种罪名;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辩护权很难行使。最后一点,无论多么复杂的程序,最后必然会引发当事人的申诉、上访,甚至有更为极端的当事人以同样的方法起诉对手,以毒攻毒。
记者翻阅有关资料发现,“民事纠纷刑事化”的渊源可以追溯至上世纪80年代,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也是三令五申,从最初的“不得干预”,到后来“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案件”,有关部门甚至表示要把制止插手经济案件,提高到预防腐败的高度。
但是,“民事纠纷刑事化”问题为什么屡禁不止,甚至有泛滥的趋势?
对此,江平认为,“公安机关介入民事纠纷”、“严刑主义”是民事纠纷刑事化的两大主因。
“民事纠纷刑事化的主要问题是执法上的问题,也就是说有关的执法机关用不恰当的方法将民事纠纷用刑事手段来处理。”陈泽宪直言,在“民事纠纷刑事化”的案件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往往如影随形。
陈泽宪认为,很大一部分“被刑事化”的案件与利益驱动有关,这种经济利益实际上是通过滥用执法权来实现的。此外,程序法上的问题同样不可回避。比如立案,对不该立案的案件立案,检察机关没有监督权;对逮捕之外的强制措施来说,比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也没有司法监督。
“因此,完善程序法是解决民事纠纷被刑事化的一个方法。”陈泽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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