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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遭搜身导致精神分裂 法院主公正支持女工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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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张晓敏 通讯员 马 新)一家制鞋公司为防止职工偷拿成品鞋或鞋材,对职工实行下班例行检查放行制度。在该公司工作7年的女职工张某在合同到期后,被确诊患上精神分裂症,遂一纸诉状将该公司推上被告席。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医疗费等共计5.71万元。
  今年36岁的张某于2000年7月到某制鞋公司工作。2008年3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自2001年始,公司为防止职工偷拿成品鞋或鞋材,对张某所在车间的职工实行下班时例行检查放行制度,由女保安在车间门口对女职工逐个进行检查,检查中有令职工将上衣下摆向下、向外撑开等行为。2008年3月,张某曾向公安机关反映公司对职工非法搜身的行为,公安机关对部分管理人员与职工进行调查后,公司停止了检查放行的行为。2008年4月1日,张某到天津市安定医院就诊,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张某认为,自己工作期间每天下班都会在车间门口被非法搜身及搜包,公司的行为给自己的精神、身体均造成较大影响,要求公司赔偿其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33.3万元。
  法庭上,被告方某制鞋公司坚决不同意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并认为张某在2008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与公司正常解除了劳动合同,4月1日才到医院看病,其是否有病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根据张某申请,法院委托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是张某存在应激相关障碍,其精神障碍与被搜身事件有相关联因素。
  东丽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现患有的应激精神障碍之间有相应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其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结合相关因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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