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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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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北京8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天下午分组审议了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对草案中关于“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规定进行了热烈讨论。
  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罗和安认为,草案这一规定增加得非常好。现在确实有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中,对具体案件采取一些不当的监督方式,在客观上构成了对司法的干预。同时,少数来自企业的人大代表没有区分职业行为和职务行为,当自己所在的公司的案件在法院没有按照自己意愿裁判时,出现一些干预司法的现象。
  罗和安代表还提出,这一规定还不太全面,应表述为“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对正在审理中的具体司法案件实施监督。”因为对已经作出裁判的案件,人大代表还是有权以法定的方式实施监督的。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明雯则认为,现在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有一些不满。作为代表,必须要代表民意,反映民情。如果代表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代表对于接到的群众反映的案件,只要过问,就会被认为是干预了,那就违法了。这样规定会给代表履职带来很大的限制。因此,建议删除上述内容。
  “人大代表有三个职责,一是代表人民意志,二是代表人民利益,三是认真、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这三个职责缺一不可。”丛斌委员提出,人大代表和老百姓接触很多,老百姓会把对一些具体案件的意见向人大代表反映。有些代表是法学专业出身的,可以对老百姓作些解释。有些代表不是法学专业出身的,如果要管就得向有关司法部门反映,这样不能算代表干预司法案件。
  丛斌委员也建议,删除“不得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这一规定。
  辜胜阻委员也提出,草案规定代表有权“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但是又规定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一方面什么都可以提,另一方面又不得干涉具体的司法案件。什么叫干涉?代表提出意见,转给司法部门,是不是属于干涉?从现实来看,司法受到干涉主要来自行政机关。司法受到人大代表的干涉不是主流,人大代表没有那么大的权力干预司法案件,即使有也很少。按照宪法的规定,人大要监督司法机关。目前人大代表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不到位的问题,而不是越权的问题。当然应该有回避制度,比如人大代表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就应当回避。
  何晔晖委员建议,将上述规定改为“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谋取个人利益”,删掉“干涉司法案件、招投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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