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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调不一”影响量刑建议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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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上,公诉人打开电脑上的量刑建议管理系统,对建议被告人的刑罚量一步一步进行演算。整个过程,法官、被告人、辩护人在各自面前的显示屏上看得清清楚楚。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文松在近日召开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规范化研讨会上“晒”了这样一段视频。
  “十多年来,检察机关为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做了持续不断的探索。”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单民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实践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不容回避,亟待进一步规范。
量刑建议标准尚不统一
  量刑建议的准确性首先要求有相对明确的量刑细则。为此,2010年2月,最高检公诉厅制定下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建议内容等,但是并没有详细的量刑标准。
  “如果仅仅按照这个意见,量刑建议根本无从操作。”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勇会直言。
  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检察机关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大多数检察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为依据,或者在此基础上自己制定详细标准,或者直接适用当地法院制定的实施细则。也有一些检察机关认为,适用法院的量刑细则会削弱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因此依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和对具体量刑情节的把握进行量刑。
  张勇会认为,检察机关自己出台量刑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这不仅有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构的性质,而且在实践中会遭到法院的抵触。”
  但张勇会也承认,检察机关以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为量刑建议依据,合法性有待明确。“毕竟这是法院系统的一个内部文件。”
提出程序方式有待规范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提出程序、幅度等还没有统一规范,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方式、方法各地都有差别。
  譬如,有的检察院以书面形式在提起公诉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有的则由案件承办人在出庭公诉时,当庭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
  同时,各地检察机关对不同案件采取不同做法,量刑建议有的幅度较大,有的相对较小,还有提出明确刑期的。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陈立毅表示,不恰当地扩大量刑建议幅度,有悖于量刑建议的初衷,也难以达到法律监督效果。“量刑建议提出程序和方式的不规范,导致各地量刑建议工作难以形成统一机制,影响了量刑建议的严肃性。”
屡遭突袭性证据挑战
  我国现行检察权内部配置状况,决定了以庭审前决定为主、庭审中修正为辅的量刑建议决策模式。这种模式在实践中却屡遭突袭性证据的挑战。
  “一旦庭审时发生量刑证据变化,检察机关又无法预料,公诉人只能要求休庭,然后调整量刑建议,这种情况时常发生。”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褚代忠说。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裴文典表示,做出恰当量刑建议依靠的是庭审前全面掌握对被告人有利、不利的各种证据材料。而保证检察机关在审判前全面掌握各种证据的基本制度,即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仅处于试点阶段,尚未全面建立。
  对此,张勇会呼吁,尽快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加强公诉人与律师的沟通、合作,明确控辩双方的证据,使量刑建议明确化,防止量刑建议随意改动。
简易审案现量刑新问题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该市简易程序案件占提出量刑建议案件的半数以上,但此类案件公诉检察官出庭比例仅仅约占3%。
  “这种情况在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存在。”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田文莉表示,由于公诉人一般不出庭,如果庭审中量刑情节出现变化,检察机关无法掌握,也就无法及时做出调整。“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量刑建议如何变更,目前仍缺乏统一、规范的模式。”
  为了扭转简易程序缺乏有效监督手段的状况,不久前刚刚出炉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简易程序作了较大修改,要求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率达到100%。
  “这又给简易程序量刑建议带来了新挑战。”田文莉解释说,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增多,且全部要求出庭支持公诉,无疑加剧了公诉部门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公诉人员尚未完全掌握简易程序案件量刑规范,势必会成为薄弱环节。
  如何应对这种挑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王新环提出,当前除了加大出庭力度、完善列席旁听等措施之外,应根据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案件采取移送起诉时附随量刑建议书的基本做法,切实提高量刑建议书的针对性、说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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