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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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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全国22省律协、上百名代表召开“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律师视角”研讨会,并表决通过了由全国律协牵头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立法建议稿(草拟稿)。建议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成都日报11月29日)
  “律师费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如果成为一刀切的行业法规或惯例,会带来不少消极后果。主要会表现在律师的消极怠工,甚至故意要挟委托人,而按法理该为胜诉方的当事人,会因为律师的不作为而无助。因为对辩护律师来说,面包总是有的,律师费总是有的。无论官司输赢,律师旱涝保收,没有损失。那么律师的工作就缺少压力感和动力源,律师的职业精神,就会像深秋里的荷花,枯黄萎靡。律师不但马虎应差,不尽全力,甚至和另一方律师串通,以便要挟自己的委托人,牟取不正当的收益。

  如果败诉方委托律师时,律师告知此官司大概率会输掉,委托人执意要委托,并愿意和律师签订合同或协定,表示即使官司输掉也愿意支付律师费,那么这是败诉方事先愿意支付律师费的,因此可视为合情合理合法。如果败诉方委托律师时,律师认为会大概率打赢官司,而且委托人没有和律师签订书面合同或协定,表示即使官司输掉也愿意支付律师费,那么败诉方可以不支付律师费。
  当然,这样的情况下,律师一般不肯接受案件,或者明明有把握可以大概率打赢官司的,律师也对委托人强调没有把握大概率打赢官司,而委托人并非法律专家,被律师玩弄于股掌。但是律师行业是有竞争的,律师必须自己找饭吃,A律师不接案件,B律师可能会接;B律师也不接此案,也许C律师愿意接。如果所有的律师都不愿意接,那也可以表明此案的委托方胜算不大。
  有一种情况可以成为行业法规或惯例,那就是胜诉方律师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自然成为胜诉方诉求标的的附加项。法庭是专门为解决社会纠纷而设的,法庭无疑占用了社会资源,而败诉方是理论上的社会纠纷“肇事者”。所以,败诉方不但要支付法庭判决给胜诉方的赔偿补偿,而且要为法庭的资源消耗负全责,这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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