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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丈夫出轨离婚争财产 法官析电子眼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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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摄像头应用越来越广泛,因此导致的侵权纠纷也屡见不鲜。来自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判例表明,以视频资料为主要证据的案件数量日见增多,几乎涉及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所有领域。如何规范使用摄像头?法庭上视频证据能否被作为证据采用?法官针对几起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剖析。
    侵权之诉
  为查清门前污物来源,在自家阳台安装摄像头,被判侵犯邻居隐私权
  原告章老太家住上海市东安新村,去年7月,邻居潘先生因自家门前及楼道经常出现污物,遂在房门外上方及南阳台上方外墙处各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以查清污物来源。没想到摄像头才安装了两天,章老太便提出异议,口水仗不断升级。居委会和街道多次出面调解没有结果。于是章老太将潘先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其安装的摄像头。
  庭审中原告章老太诉称,摄像头监控范围包括原告南阳台外侧、双方公用的北阳台以及楼梯走道,使得原告在公用部位的进出以及晾晒衣服的情况都能被看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
  被告辩称,安装摄像头是一种自助救济行为,可以查清污物来源,对原、被告均有利。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和目前实际居住人,自家的摄像头无论从安装位置、摄程范围及拍摄功能、角度等,均无法窥视到原告的个人隐私,也未占用公用部位,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被告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其监控范围属公共及公用区域,足以侵害到原告的隐私权。且被告通过上述监控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系为个人所用,对公共利益无益,同时也不利于邻里团结。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拆除监控摄像头。

  离婚之诉
  偷拍丈夫出轨视频用于离婚争财产,该证据因取得方式违法,法院判令不能采信
  倪先生是一家大型运输设备铸件公司的董事长,在外人看来,事业有成,家庭和美。可去年7月,倪先生的妻子李女士突然提出离婚请求。
  李女士在诉状中写道:自己与倪先生相识20年,从恋爱到结婚到办企业,靠的是两个人齐心协力。没想到现在企业做大了,孩子出国了,丈夫却花心了……托朋友明察暗访,得到了丈夫出轨的证据。算来我们分居已一年有余,现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得到公司70%的股份,其他财产也依法分割。
  在法庭上,李女士用以证明丈夫行为出轨的证据是一张丈夫与公司出纳员亲昵画面的视频光盘。李女士提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她作为夫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面对妻子的指责,倪先生不无自责地辩称,自己近两年确实忽视了妻子的感觉,在一些场合行为上有失检点,但绝对没有性过错。原告雇人所收集的证据是一种偷录偷拍行为,在形式上本身具有违法性,在内容上没有说服力。不能证明是因他的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结婚,具有相当的感情基础。原告托朋友收集的视频证据,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取得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告仅依该证据以期证明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于法无据,法院难以采信,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法
  视频证据效力有限。以非法或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取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视频资料作为新的证据形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7种法定证据之一。它的直观、清晰、形象具有集书证、物证之优点于一体,有助于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
  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视频资料作为主要证据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摄像头的安装和使用必须合法。刑事侦查、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监控属于公权力范畴,此种情况使用摄像头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公民的个人生活需要和人际交流是私权力范畴,在私权力范畴使用摄像头应当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与法无悖。
  还应该看到,摄像头所形成的视频资料是记录在相关的介质上的,它本质上是一种信息。这种信息既可以还原真实,也可以编辑加工,于是视频证据的证明效力受到了质疑。
  一般来讲,视频证据不能单独存在,作为孤证,它的证明力也是十分有限的。若该证据是以犯罪手段或方法获得的、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或手段取得的,或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的,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监管乏力
  规范私人安装摄像头,至今尚存法律盲区。但若侵犯公民隐私权,将受到法律制裁
  个人私自安装使用摄像头,到底违法不违法?
  据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石岩介绍,目前我国对摄像头的安装还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2000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联合出台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只有那些在小区、商场等公共场所架设的,由多个摄像头组成的,可以记录的监控系统工程才在公安机关审批备案范围之内,而规范私人安装摄像头,至今尚存在法律盲区。“私人安装摄像头作为自我防范手段,如没有窃取他人的生活资料或者侵犯个人隐私,应该不算违法。” 
  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摄像头之所以频频为公民私下滥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人们普遍存在或者说是与生俱来的窥私欲。那么约束窥私欲的社会规则有哪些呢?
  首先是人们所处生活环境的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其次是人们所在国家的法律制度。由于有了这些规则,有的事情就不能公开,就不容窥视。比如公民的隐私。
  “因摄像头滥用,导致个人隐私泄露的事件频发,隐私权保护现状令人忧虑。”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陈颖建说,在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侵害公民的隐私权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所以,公民个人在使用摄像头的时候,一定不要侵犯他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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