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上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上对下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构建科学的审级制度,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意见》强调,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以确保审级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应树立“办案就是指导”的观念,尽可能通过审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解决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使审判工作直接起到对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的目的。
《意见》明确,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可在审查移送审理请求后,决定是否受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
《意见》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或者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确有必要由自己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意见》还规范了发回重审程序,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在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内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