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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步醉驾第一人未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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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6日,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5月6日晚,刘某在朋友聚会上饮酒后,欲驾驶机动车辆回家,途中被执勤交通民警查获。经使用酒精检测仪进行呼气检测和抽血进行血乙醇检验,刘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和酒精含量分别达到124mg/100ml和139.1mg/100ml,均达到醉驾标准,属危险驾驶。 
  案件于5月13日移送城步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该院秉着对该类案件快审快结的宗旨,在迅速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据刑法修正案关于犯危险驾驶罪仅判处拘役和罚金的规定,认定刘某的行为不符合逮捕条件,遂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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