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检察官认为:如果按照这个设计的模式走下去,很有可能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之路
法制网记者 吴晓锋 法制网实习生 马培训 马国琴
2008年8月13日,从审判庭回到看守所的河北省承德县六沟镇农民栾柱,一扫往日心事,看起了奥运会女子举重的电视直播。他做梦也想不到,自己犯下的盗窃案当天就能当庭审结,并成为我国适用认罪轻案程序审理的第一案。
当日,他被法院判处管制2年,并处罚金1万元。
就在他看电视的时候,看守所为他办好了手续。随后,他收拾行李回家了。
让栾柱成为第一受益人的,是一项新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程序,全称叫《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简称认罪轻案程序。
8月1日起,认罪轻案程序在全国8个基层检察院开始试点。
“有中国式辩诉交易的味道。”一位参与该试点的基层检察长说。
推动这项试点工作的是中国检察官协会。《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施细则》是检察官协会《辩诉交易制度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曾经征求最高检有关部门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对该课题很支持,课题组与相关各部门进行了协商,选定了8个基层检察院进行试点。
在很多法律人的记忆里,辩诉交易并不陌生。早在2002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次试用“辩诉交易”制度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整个审结过程仅仅用时25分钟。可以称之为我国明确采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的第一案。这一案件,在当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6年前,那场自下而上的制度破冰掀起的轩然大波已不见波澜。6年后这场自上而下的渐进式改革,又悄然拉开序幕。
8家基层检察院会签试点
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持续增加,司法机关面临着很大的办案压力,需要对一些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分流处理,以加快办案速度,节约司法资源。
其实早在2006年10月,由中国检察官协会承担的研究课题《辩诉交易制度研究》就已立项,中国检察官协会对于《辩诉交易制度研究》这项课题一直保持低调。2008年,项目组终于在各界的期盼中,捧出《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施细则》和试行方案等研究成果。
《细则》规定适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的刑事案件,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据悉,该项目已进入第三阶段,即在一些基层检察院进行试点。北京市东城区、石景山区检察院、河北省承德县检察院、重庆市合川区检察院、江西省婺源县检察院、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市检察院8家有代表性的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各试点单位与当地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商,会签《细则》后,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基层检察院试点实验的主要目标有三点:缩短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时间;减少拘留、逮捕的适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那么,《细则》在基层检察院试行的效果究竟如何呢?
带着这个疑问,记者来到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创设“认罪答辩笔录”
8月18日,承德县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韩朝晖从县公安局案审中队李延华队长手中,接过起诉意见书。他注意到犯罪嫌疑人付玉超8月15日已被公安局取保候审。这一人性化之举让他感佩公安机关对《细则》的配合。
韩朝晖认真研究了卷宗,初步确认此案适用认罪轻案程序,随即联系已回到家中的付玉超,并为其联系县司法局指派律师。
8月19日上午记者恰巧赶上了讯问嫌疑人,目睹了韩朝晖制作“认罪答辩笔录”的全过程。
8月19日上午9点半,嫌疑人付玉超和司法局为其指派的律师李峰到场,讯问正式开始。据韩朝晖介绍,《细则》规定从审查起诉阶段起,适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的,必须要有律师参与,“这是《细则》的一大亮点,很关键,确保了接下来笔录的公正”。
说是讯问,现场的气氛却没有警匪片中唇枪舌剑的激烈交锋。韩朝晖首先确认了嫌疑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和文化程度等,随即郑重地告知付玉超适用认罪轻案程序的选择权,并介绍简化办理的程序。
“首先,按照本程序,审查起诉和审判分别在10日内审结”,他宣读道。显然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的付玉超对缩短了多少诉、审时间并没有明确概念。当李峰告诉他要是采用普通程序起诉和审判一般要1个月才能审结,付玉超马上点头对前者表示赞同。
“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将全面开示证据,并就定罪和量刑提出意见”,韩朝晖对此作了简单解释。他首先问付玉超是否认罪,付玉超回答并点头称是。韩朝晖随即打开卷宗明确告知,付玉超的犯罪事实已构成盗窃罪并逐一出示了主要证据,主要证据确实充分,付玉超对犯罪事实均承认。韩朝晖再次明确告知付玉超在审判阶段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在笔录中量刑建议幅度一栏中注明。
“最后,在审判阶段,将按照简易程序办理,对认罪自愿性、证据和定罪量刑的检察建议进行审查,酌定从轻处罚,当庭作出判决”,韩朝晖说:“我下午制作完起诉书就马上交给法院。”
李峰在笔录上签署了律师意见“同意适用认罪轻案程序办理”。三方随即在笔录上签字确认。时针指向了上午十点半,仅仅用一个小时,一份“认罪答辩笔录”就制作完成了,将随起诉书一并递交法院。
这份只有2页的“认罪答辩笔录”可不简单。据专家介绍,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答辩的自愿性和固定认罪的有关内容,防止其反悔,同时保证程序简化具有坚实的认罪基础,在吸收国外辩诉交易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创设了认罪答辩笔录,它是整个认罪轻案程序中关键的一环。
付玉超告诉记者,他女儿出生才半个月,“这也是我自首的重要原因,我还付了赔偿款争取宽大处理。我希望等女儿记事了我也走出监狱成为一名合格的爸爸。我现在很后悔,真的害怕蹲监狱时间太长,导致妻离子散”。
承德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王玉洁庭长说:“审判程序全程简化了。接到检察院的起诉后,我们会尽快开庭,同时立即开始审查。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等便捷方式核实其他证据。整个过程中检察院不需要派人参加,当事人可以请律师,也可以提请法院指定。最关键的就是核实认罪答辩的真实性,确认无误后,就可以当庭宣判了。”
8月20日,记者再次来到法院,却从王玉洁庭长那里得知,付玉超虽接到法院的传唤,却迟迟没有出现,这似乎预示着此类案件在适用取保候审时的潜在风险。好在第二天付玉超就赶到法院接受了审判,他被当庭宣判拘役6个月。
据悉,截至8月19日,承德县公安局共向检察院建议5起案件适用“认罪轻案”程序,检察院经审核后悉数向法院建议适用。县法院已审结3起,均为当庭宣判。
须有律师全程参与
当地律师李峰认为,这是律师界期盼已久的事,“非常好,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但我希望条件能进一步放宽,不仅仅局限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轻刑案件”。
更多的刑辩律师也对记者表达了这一心声,呼吁扩大适用范围,并不止于轻案。
同时,李峰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如果律师认为案件不适用认罪轻案程序怎么办?检察官韩朝晖认为,这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检察官认为律师的争议有道理,将上报给主管领导审批,如果检察官认为争议没有事实依据,将继续该程序,但律师可以在律师意见一栏中保留自己的意见。
韩朝晖说:“为犯罪嫌疑人免费指派律师,是《细则》最优秀的创新成果之一,事实证明,律师的全程参与是不可或缺的。”记者随后又采访了刘广林副检察长,他认为如果律师存有争议很正常,如果律师不能为嫌疑人说话,没有一点争议,反而不正常了。
两大争议仍然存在
一场试验或改革总会面临争议或质疑。无论设计多么完美。试验的目的也就是为了找出问题。认罪轻案程序试验单位也在实践中找出一些问题所在。
争议焦点之一是关于强制措施。《细则》规定,对于认罪轻案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宜适用拘留或者逮捕的强制措施。对确实需要提请批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
承德县公安局案审中队李队长表示,出于看守所仓容压力和人性化考虑,目前对于符合认罪轻案条件的嫌疑人,尽量走取保候审这条路,但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嫌疑人有可能逃跑、串供,甚至毁灭证据等。
承德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王玉洁庭长在接受采访时也提到,该规定有待细化完善,如果嫌疑人在审判期间逃跑或审判后畏罪潜逃,只能把起诉书发回去,“还要重新再走一遍普通程序,反而弄巧成拙”。王庭长进一步分析认为,要不要对嫌疑人逮捕或拘留,不能搞一刀切,在试实施阶段要灵活对待,比如说交通肇事案件,嫌疑人属于过失犯罪,逃跑的可能性不大,就可以适用;像盗窃案最好还是对嫌疑人采取一定强制措施,至少在进入审判阶段要采用。“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搞重金取保也不现实”,她补充说。
争议焦点之二是对“主要证据”的理解。承德县检察官韩朝晖认为,《细则》中关于认定认罪轻案的三个条件规定得非常清楚,可能存在争议的就是第一条‘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中对‘主要证据’的把握。
“我举个例子,就是这起付玉超盗窃案中,公安局递交的起诉书中一名受害者说被盗窃了2条烟,而付玉超在讯问中只承认盗窃了4盒,我们为什么没有不再深究,一是因为即使认定为2条烟也不会使金额累计过‘坎’,按照惯例我们就以被害人说的为准,二是相比较涉案金额较大的犯罪证据,这就属于细枝末节的问题了,主要的证据他都承认了,就可以认定了。”
那在侦查阶段,是不是就只侦查主要证据呢?
承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刘队长回答了记者这个问题,他说:“虽然都是轻刑案件,但在侦查取证上,我们都以高标准来办,全面铺开,争取尽可能多的犯罪证据。”
事实上,为了简化认罪轻案的侦查程序,《细则》第7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应当迅速收集、固定主要证据。对于其他次要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没有硬性要求,这样就降低了证据标准,从而可以缩短侦查时间。
而通过承德县的试点来看,显然,“主要证据”的认定还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侦查机关仍要进行全面地侦查,掌握尽可能多的证据,“缩短侦查时间”的愿望面临挑战。“检察机关也希望侦查时更全面,《细则》初稿拟定的第一条包含了‘主要事实’的这个词汇,后来删掉了‘主要’两个字,就是考虑实践时难以界定”,参加过《细则》修订的承德县检察院公诉科翟义军科长说。
犯罪嫌疑人由不认罪转为主动认罪
在全国8个试点基层检察院中,除了北京市东城区、石景山区检察院因北京奥运会顺延外,其他几家检察院均开始接到适用认罪轻案程序的案件,并在实际审理过程中不断创新,提出了很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
各试点检察院都联合当地公安局、法院、司法局会签了《细则》,使试点对象覆盖了整个政法系统。据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璐介绍,该区以公检法司4单位一把手为组员,已经组成了《细则》试行协调领导小组。虽是由检察机关主导的一试验,却可见地方的高度重视和通力配合。
王璐告诉记者,通过对认罪轻案程序的社会宣传,她发现了一个可喜的转变,即犯罪嫌疑人由不认罪转为主动认罪,因为他心里会有一个衡量和比较。“我个人理解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的味道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璐说,“如果按照这个设计的模式走下去,很有可能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之路”。
江西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良军介绍,他们已经接手了四个案子,其中一起已经进入起诉阶段,另有一起案件决定不起诉。记者进一步了解到,不起诉的为一起交通肇事案,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受害者家属主动要求不起诉,该院检委会经研究决定不予起诉。郑良军还特别申明了该院在办理定未成年人案件时,要求监护人必须在场,监护人也要签字同意才能适用认罪轻案程序。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检察官协会秘书长张智辉介绍,试点工作设计时间为今年8月至明年4月。明年2月将进入课题研究的第四阶段,即课题组和各试点单位共同总结试点的经验和教训,提出研究报告,进一步完善程序。在预定的试点期限之后,是否继续试点工作,由各地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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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借鉴了辩诉交易的合理成分”:访中国检察官协会秘书长张智辉
“如果这一程序中有包含着某些辩诉交易的成分,那只不过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好’对国家的‘从轻量刑’、减少羁押和快速办理等处理方式的影响而已,这与我们国家传统的刑法理论是吻合的,不存在犯罪嫌疑人承认此罪与检察官不起诉彼罪之间的交换问题。因此,这一程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辩诉交易。”
法制网记者 吴晓锋
一场改革正静悄悄地拉开序幕。8月1日,由中国检察官协会课题组主持拟定的《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开始在全国8家基层检察院进行试点。记者为此走访了该项目的负责人、中国检察官协会秘书长张智辉。
并非移植辩诉交易制度
记者:与外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相比,本细则有什么特点?
张智辉:辩诉交易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得到了承认和借鉴。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处在社会经济的转型时期,刑事案件持续增加,司法机关面临着类似的办案压力,需要对一些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分流处理,以加快办案速度,节约司法资源。近年来,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实践中陆续进行了一些工作机制改革,如:(1)普通案件简化审理和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公诉案件的改革,即对被告人认罪的普通刑事案件,不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而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证据开示(或称证据交换)试点;(3)量刑建议制度的试行;(4)起诉裁量权的扩展等。这些改革的主旨就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它们与辩诉交易制度具有一定的近似,即简化审理程序,加快案件的处理。但是,这些改革,与辩诉交易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有所不同,都没有涉及到认罪案件的实体处分问题,既没有赋予被告人选择程序的权利,也没有赋予检察机关选择起诉的权力,因而与辩诉交易制度存在实质性的差别。
我们课题组起草细则的理念,既不是要移植辩诉交易制度,也不是要把我国司法实践中潜在的辩诉交易做法予以确认,而是要借鉴国外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成分,改革和探索我国刑事诉讼中有关认罪轻案的程序,推动立法完善。
记者:你能否简单介绍一下本实施细则的制订过程。
张智辉:为了探索嫌疑人认罪的轻微案件办理程序的改革,完善有关诉讼程序,认罪轻案程序改革课题组在对国外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近年来有关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草拟了《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验方案》和《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施细则》。
此后,课题组成员先后到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东城区检察院、宣武区检察院、石景山区检察院等基层检察院进行调研,并听取了当地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意见。在吸收各方面合理意见的基础上,课题组对该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和论证,并将修订稿和论证意见提交今年6月在浙江绍兴市召开的“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国际研讨会”讨论。
各试点单位都派人参加了会议,在充分肯定试点方案的同时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会后,课题组进行了一些必要的修订,并征求了最高检有关部门的意见。这个方案和细则的起草集中了理论与实务两个方面智慧,融汇了中国与国外两个方面的经验,充分开发了我国现行法律提供的探索空间,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客观需要与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理论探索相结合的产物。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记者:制订这个《细则》的目的和法律原则是什么?
张智辉:这一《细则》的拟订主要是为了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诉讼效率,保障人权,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制定本细则的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合法原则,即坚持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改革的原则。二是配合原则,即各个诉讼阶段的程序简化都需要有关人员的一致同意和配合。如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不仅需要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案件符合认罪轻案的条件,而且要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三是全程简化原则。认罪轻案办理程序的简化包括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即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记者:对认罪轻案如何了解?什么案件被认为是认罪轻案?
张智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案件为认罪轻案,可以适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1、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3、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记者:据悉,为了简化认罪案件的处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制定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和这些已有的规定相比,本《细则》有哪些主要创新点?
张智辉:本《细则》呈现8大创新点:
1、诉讼程序全程性简化。《实施细则》不仅简化了审判程序,而且简化了审查起诉程序尤其是侦查程序,而《意见》的程序简化主要集中在审判程序,部分涉及审查起诉程序,但不涉及侦查程序。
2、律师必须参与。《细则》规定从审查起诉阶段起,适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的,必须要有律师参与,而以往规定没有这方面的硬性要求。
3、办案更快速。根据《细则》的规定,如果刑事诉讼活动全程适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最长期限为35天(侦查阶段15天、审查起诉阶段10天、审判阶段10天),这比以往规定办理案件,期限更短,速度更快。
4、制作认罪答辩笔录。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答辩的自愿性和固定认罪的有关内容,防止其反悔,同时保证程序简化具有坚实的认罪基础,《细则》(第13条)在吸收美国认罪协议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创设了认罪答辩笔录。这是以往规定所没有的。
5、证据开示。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细则》规定,在制作《认罪答辩笔录》前,检察机关应当向其展示有关程序,并记录在案,以往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6、认罪答辩确认。为了进一步简化审判程序,《细则》设立了认罪答辩确认程序,即法院通过询问被告人及其律师,确认被告人认罪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按照认罪答辩笔录(被告人、律师与检察官都有签字)上的内容进行判决。这样就可以大大简化审判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7、收集、核实证据更简化。《细则》规定,尽量减少讯问(或询问)笔录的制作次数,核实证据时,可以通过电话的方式进行核实,如有关证人外出打工的,可以通过电话核实其证人证言,这样既简便,也比较可行。
8、证据标准降低。为了简化认罪轻案的侦查程序,《细则》第7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迅速收集、固定主要证据。对于其他次要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没有硬性要求,这样就降低了证据标准,从而可以缩短侦查时间。
此外,为了保证本细则的顺利实施,该细则还规定了各实验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认罪轻案组,负责办理认罪轻案。
为立法作准备
记者:该项试验所望达到什么预期目标,制度前景怎样?
张智辉:该试验的目的就是为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探索一种全面而有效的程序,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途径,为国家有关立法作理论准备。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对该课题很支持,课题组与相关各部门进行了协商,选定了8个基层检察院进行试点,如果普遍效果不错,将对司法人员更新观念和国家立法的完善以及诉讼理论的创新都会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事诉讼实行“繁简分流”已经达成高度共识,但是对有关程序的设计和选择在认识上存在较大的分歧。我们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将形成一个系统的、有实证研究支撑的解决方案,将会缩小这方面的认识分歧。另外,《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施细则》,不仅借鉴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成分,而且综合和吸收了我国近年来有关证据开示、量刑建议、起诉裁量权、简易程序等方面的改革成果,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到一个新历史阶段的需要。
如果这一程序中有包含着某些辩诉交易的成分,那只不过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好”对国家的“从轻量刑”、减少羁押和快速办理等处理方式的影响而已,这与我们国家传统的刑法理论是吻合的,不存在犯罪嫌疑人承认此罪与检察官不起诉彼罪之间的交换问题。因此,这一程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辩诉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