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日前出台《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办法,党委(党组)书记在会上抢先定调,或听不进与会人员的不同意见,造成用人失误;突击提拔、调整干部;除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外,一年内调整干部数量超过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总数20%,或一个月内调整干部2次以上,且未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本地区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群众满意度民意调查或“一报告三评议”满意度排位连续两年靠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连续两年合计不到2/3,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等,党委(党组)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将会被追究责任。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不如实介绍情况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的;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江西省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