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高”联合发布的一项有关商业贿赂认定的司法解释,燃起了法律界人士和普通民众根治这一社会顽疾的希望。有调查显示,超过七成的人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可以降低商业贿赂发生率”。
在商业贿赂早已成为近年来刑事领域重点打击的对象,惩治力度不可谓不大却仍呈愈演愈烈的情况下,一个司法解释真的能给打击工作带来如此大的变化么?
地方检法认定商业贿赂的自由裁量权受到约束
明确“其他单位”为司法机关提供统一认定标准
受贿形式加个“等”字增大了受贿对象认定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一个填补历史空白的司法解释,令无数普通民众为之一振。
这项名为《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地将医生拿红包以及教师收回扣等行为纳入到受贿罪的范畴,结束了我国“商业贿赂”未有确切规定的历史。
据了解,早在2006年,中国便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向商业贿赂全面宣战。然而,由于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各地在商业贿赂的认定和处理上一直存在一定争议,以致于法院在定罪量刑上很难把握,往往是各地按各自的态度作出最后的决定。
“从结果来看,发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少,但最终定罪的却很少。”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韩玉胜说。
总共包括11条内容的“意见”,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范围等七个方面的内容,此前一些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得到部分解决。许多法律界人士从中品出了更深的味道:此举传递出国家反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逐年升级,打击范围不断扩展的决心。
而在新华网推出的一项调查中,截至11月26日19时30分,74.70%的被调查者认为,“两高”意见的出台可以降低腐败发生率。
公众为什么会对这个“意见”可能发挥的作用抱如此大的希望呢?一些法律界权威专家给出了他们的解释。
自由裁量权受约束枉法成本提高
2006年5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医院发生医生集体收受回扣案。有关部门在调查时发现,这家医院除了3名管理人员外,有56名医生上缴了所收的回扣,总金额达到150余万元,其中上缴金额最高的是一名骨科医生,共17万元。
这起集体收受回扣案件当事人受到的处理最终却大相径庭:原院长助理兼药事委员会主任蔡锋泉、原药剂科主任钟成城均以受贿罪被判处刑罚。涉案的其他医生上缴了百万元的回扣后,只受到行政处罚,并没有被判刑。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告诉记者,医生开天价处方吃回扣,早已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但此前对于医生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由于发生在医疗等领域内的商业贿赂犯罪情况比较复杂,特别是相关责任人员的主体身份,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同认识。
赵秉志说,“意见”区分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业、哪些人、哪些行为构成贿赂罪。比如医疗行业,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按什么定罪量刑,如果只是普通医生又按什么定罪量刑,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意见”的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其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分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采访中,北京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云林告诉记者,“意见”的积极意义和司法操作价值,还不仅仅局限于终于把医生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吃回扣纳入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范畴,而且第一次全面梳理了商业贿赂犯罪的具体形态,首次明确现行刑法所设定的个人和单位受贿罪及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八种贿赂犯罪的罪种,对认定商业贿赂犯罪全部适用。如此一来,现行司法实践中,地方检察机关和地方法院相对自由地解释、认定具体商业贿赂犯罪个案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相应的约束。当然,具体个案审理时的枉法现象不可能因此而杜绝,但法官为此承担的枉法成本已相应抬高。
明确“其他单位”利于专项治理
刑法学博士冉巨火告诉记者,由于商业贿赂犯罪本身所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迄今,我国连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都未能达成一致。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却不断涌现。比如在体育比赛中,参赛队为了在比赛中取得好成绩,向裁判赠送财物或请裁判旅游,导致“黑哨”事件,收受财物一方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直存有争议。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其他单位”究竟囊括哪些组织,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以来都争论不休。
韩玉胜说,这次出台的“意见”对“其他单位”是什么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给司法机关提供了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意见规定,“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临时性的组织。
“不仅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而且对商业贿赂犯罪中的一些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行了界定,这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韩玉胜说。
以其他形式受贿逃避打击行不通
韩玉胜坦言,其实贿赂究竟包括什么,实践中很难说清楚。现行刑法认定行贿的对象为财物,即受贿的对象为财和物,至于财和物之外的其他表现形式,都没有纳入到行贿对象中来。
现实是,为了规避法律,采用财物之外的方式贿赂对方屡见不鲜。临近年关,一些人手头可能得攥上一把各大商场代币券就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问题。
“以对方埋单形式旅游,以往很难认定是否构成受贿,因为对方支出了旅游费,但是得到好处这方一分钱也没拿。又比如装修房屋,也是没有收取任何钱财,如果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很难认定是否构成受贿。”韩玉胜说,现在有了这个“意见”后就很好认定了。
“细化商业贿赂的法律适用,对司法机关统一商业贿赂刑事犯罪认定标准能起到很重要作用。”韩玉胜告诉记者,“意见”在列举这些受贿形式以后还加了个“等”字,这就给出了更大空间来认定受贿对象,也就是说,只要和上述列举的受贿形式具有同类性质的利益,均可以定性为受贿。像虚设债券、免除债务等行为,今后都应该作为贿赂的对象。
“尽管‘意见’对受贿的对象在本质上还是限定在财务范畴,但相比以往已经有了扩大。以往受贿者以各种其他形式收受贿赂逃避有关法律规定,以后是行不通了,‘意见’对这类受贿是一种很好的限制。”韩玉胜说。
根治需建多层次多方位惩防机制
韩玉胜告诉记者,不送礼办不成事,已然成为一种社会风气。收受回扣成了大家公认并遵守的潜规则,互相之间不揭发,是医疗领域商业贿赂凸显但受到惩处的并不多的原因。
“贿赂往往是手对手进行的,而且是现金交易,事后取证困难、查处更困难。”韩玉胜说,这就造成,商业贿赂虽然是近年来刑事领域重点打击的对象,惩治力度不可谓不大,却仍呈愈演愈烈之势。
赵秉志认为,要从根本上遏制商业贿赂,还需理性对待商业贿赂现象,分析其产生根源。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商业领域的规则本身就不完善,商业信誉、诚信度也比较差,以致商业领域的潜规则、违法或不正当交易盛行。制度上的缺失以及人们观念上的偏颇,导致商业领域灰色地带多。“商业贿赂发生成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性因素,也有法制不健全等因素,这就需要建立多层次、多方位的惩治、防范商业贿赂机制。”(记者 袁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