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长沙市司法局了解到,该局与长沙市检察院联合出台《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意味着凡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司法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据介绍,适用刑事和解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犯罪嫌疑人悔罪,并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办法同时规定,刑事和解案件以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为主。
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对于符合规定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刑事和解政策的主要内容及法律后果,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由承办人填写《移交调解函》,经科长、主管检察长审批后,将民事赔偿部分移交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室应在受理之日起10内将案件调结。调解成功的,应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和相关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达不成协议或逾期未达成协议的,应在第二日书面函告人民检察院,人民调解程序就此终止,人民检察院依刑事诉讼程序继续办理该案。
经人民调解室组织,当事人协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认定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一)犯罪嫌疑人书面具结悔过,并向被害人公开赔礼道歉;(二)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者双方法定代理人就赔偿、补偿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并且按照《人民调解协议书》实际履行,或者提供有效的履行担保;(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给予谅解,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龙涛 通讯员 王焕清 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