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央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聘请的30位中央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成员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谢望原教授今天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人情”与“垄断”是滋生商业贿赂的两块土壤,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应首先统一由工商部门管辖立案,工商部门拥有完整的查处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权力。
“人情”与“垄断”:滋生商业贿赂的两块土壤——
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全国药品行业仅药品回扣一项,每年要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
数字触目惊心,而原因也是深层次的。谢望原分析说,从历史层面来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情”乃是商业贿赂大行其道的社会原因。我国是一个讲究“礼尚往来”的国度,而礼尚往来的核心即是崇尚“人情往来”。此种传统文化延伸至商业领域,就演变成“如果要从别人那里赚取利润,就要给人家相应回报”的商业哲学理念,特别是在自己有求于人时更会如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潜规则”了。
而从现实权力分配情况来看,我国垄断行业太多,某些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权力太大,这无疑给商业贿赂大行其道奠定了制度基础。事实表明,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大多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这六大领域。而这六大领域恰恰在我国具有部门垄断性的特点。根据“权力寻租”理论,掌握权力的一方通过出租权力获取好处,而拥有金钱的一方则用金钱换取权力,在没有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的前提下,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钱权交易。如果此种现象发生在商业领域,就形成了商业贿赂。
对此,谢望原认为,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从政府层面上说,一是妨碍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业贿赂导致的竞争不公、市场混乱和违法犯罪使得政府监管力不从心,政府部门不得不强化对市场的干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的目标难以实现;二是商业贿赂导致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被削弱,或者大打折扣;三是商业贿赂盛行导致官商勾结、结党营私,妨碍法律政令,诱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需有效衔接——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检察、公安、工商等众多部门都对商业贿赂有管辖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难以有效衔接。”谢望原说。他建议,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应首先统一由工商部门管辖立案,工商部门拥有完整的查处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权力。当工商部门确定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的由工商部门移交检察机关管辖,属于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贿赂案件的由工商部门移交公安机关管辖。这样可以理顺商业贿赂的查处程序,避免多头管辖或者无人管辖的局面出现。除管辖之外,程序方面可采用污点证人制度,加强举报制度,有限度地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等手段打击商业贿赂犯罪。
谢望原认为,根据贿赂犯罪主体不同,商业贿赂犯罪在刑法中体现为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单位的商业贿赂犯罪(可称之为公务商业贿赂犯罪),以及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可称之为非公务商业贿赂犯罪)两类。公务商业贿赂犯罪,除了必然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损害之外,同时侵蚀国有单位的管理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从司法实践看,公务人员贿赂犯罪常常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他们利用自己掌握的公权力索贿受贿,比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商业贿赂犯罪造成的损害往往更大,波及面更广,社会影响更为恶劣。
谢望原建言,在当前,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这六大领域内的商业贿赂现象极其严重,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直接涉及到广大公众的利益,因此要重点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