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相关文章 >> 文章正文
公安部公布非法集资案犯罪特点 四种手法需警惕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中广网北京5月7日消息 公安部日前发布提示,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仍较突出,其手法不断花样翻新,仍需引起各地群众高度警惕。今年第一季度,各级公安机关针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共立案445起,涉及金额38.5亿元,破案245起,挽回损失17.84亿元。
  一是以投资房地产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仍然多发。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内一些房地产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效益下降的不景气局面。在这个背景下,一些人鼓吹房地产项目处于“低谷”,正好介入投资,特别是一些打着政府项目的旗号,什么民政局办公楼的土地开发项目、军队保健中心建设项目、省新闻大厦的承包工程、政府接待中心装修工程、大学的建设投资或大学的搬迁工程等等。欺骗群众,引诱群众上当受骗。
  二是以境外理财服务为名的集资活动仍屡打不止。
  近期,一些自称来自港台及东南亚的投资咨询公司以代理境外投资为名,通过虚假交易实施集资诈骗。操作手法为:境外机构首先在内地委托代理人,并以其名义开设金融投资咨询公司或代理公司。他们以帮助投资人在境外从事期货、外汇、股票等金融投资活动为名,通过招聘经纪人发展“下线”等方式招揽客户。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后,代理公司要求客户尽快将资金汇入境外指定账户。同时,他们以交易提成为诱饵鼓励经纪人尽可能多“交易”,目的是通过频繁交易使客户失去对自己账户的掌握,但实际上所有“交易”都是境外机构自己坐庄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进行的虚假交易。如发现客户有疑问或可能遭受调查,境外机构就会与经纪人合伙瓜分投资人资金,然后关门停业,逃之夭夭。
  三是借投资墓地获高息及代理转让墓穴类为名的非法集资仍时有发生。
  其针对对象多为老年人。犯罪分子借金融危机宣称因城市扩张土地不断减少,墓地价格越炒越高,并向事主承诺投资墓地后数月即可回本并赚取高利,诱骗群众将资金投入到购买塔位、墓地上;对于已经购买者,犯罪分子又利用部分投资者急于出售手中墓穴获取高息的心理,以代销或转让为名,承诺高价卖出,与被骗者签订转让协议,骗取代理费。犯罪分子采取上述循环诈骗的伎俩,利用后期投资者的资金对前期购买者给予相应的回报来维持骗局。前期投入者无意中起到了帮助犯罪分子宣传及介绍虚假项目的作用,也有的投资者继续把所得利润连同本金再次投资购买墓地,最终血本无归。
  四是利用民间“标会”等传统形式的非法集资仍然存在。
  “标会”、“呈会”等形式是民间自发的为满足一定范围内个人融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互助性集资方式。其模式主要是由一人(会头)出面召集,由若干人自愿组合,每人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会款,集中起来按照一定的顺序,每人轮流获取一次会款,用于消费或投资。会员取得资金的方式是按照规定的开标频率(如每月1次、2次等),每次由会员分别给出自己利息,由出的利息最高的会员使用(标走)会款,直到每名会员都轮流使用了一次会款后,该标会便完成一个周期,标会解散或重新组织。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富裕,在高利驱使下,民间标会出现了恶性膨胀,逐渐被作为一种可以轻易获取高额利息的生财之道。标会由过去小规模、亲友之间互助互惠的集资逐渐演变成一种单纯的金钱游戏。标会的资金由过去主要用于投资经营、应急需要转变为流转于各标会之间赚取高额利息,或投入高风险行业乃至赌场的谋取暴利犯罪。参与标会的人员也从过去主要在亲友之间逐渐扩大到社会层面。现间的部分民间标会已演变为了一种颇具特色的非法集资犯罪形式。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自身的甄别能力,谨慎投资。对社会上的投资项目要多渠道、多方位了解,特别要注意一些所谓的“零风险”、“高回报”的集资方式,不要心存幻想,应理性思考和面对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带来的风险。盲目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极有可能造成血本无归的悲惨局面。公安机关呼吁:要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活动。已经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员要尽快脱离非法集资活动并主动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
·人大女生南昌离奇自缢身..
·对已经民事生效判决且执..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