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纪委第六次全会和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制止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肃查处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行为,进一步规范对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科学的发展观。通过采取有力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肃查处征地中违法损害农民利益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目标和步骤
(一)目标。
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控制用地总量,盘活存量,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从源头上防止损害农民利益;严格征地管理,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严格制止低价征用农村土地,严肃查处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行为;完善征地制度,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制定征地补偿评估、管理、安置办法和失地农民救助办法,建立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征地问题群访事件。
(二)步骤。
今年的专项治理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集中整治、总结提高四个阶段,时间为8个月。
第一阶段(4月):宣传发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各项现行政策,充分提高对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的认识,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组织措施。
第二阶段(5至8月):自查自纠。各级政府对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土地法律法规进行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三阶段(9至10月):重点整治,建立制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专项治理方案要求,一方面结合自查自纠情况,对检查出来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整治,能改的要立即改,一时有困难的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另一方面各地要依据土地法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建立和完善土地征用、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安置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逐步修订我省土地法规中有关上述方面问题的规定。
第四阶段(11月):总结提高。各级政府对为期8个月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于11月20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专项治理书面报告,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
三、主要措施
(一)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从源头上抑制多征、滥占和浪费耕地行为,防止损害农民利益。全面贯彻国务院决定和相关的配套文件,严格从总量上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继续按照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的原则,运用市场准入标准、经济杠杆和供地政策,认真搞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选点预审,减少各类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严格征地管理,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地工作要切实做到“四个必须”: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的意见;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才能动工用地;必须公开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及使用管理情况。要进一步规范征地前期工作,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将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告知农民,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格征地审查报批,严把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关,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强化批后监管,严格执行征地公告制度,保证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安置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征地批后检查,及时纠正损害农民利益行为。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和向有关机关的移送力度。
(三)不断完善征地制度,建立维护农民权益的长效机制。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各市、县要在10月底以前制定并出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征地价,积极配合农业、民政部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分配、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并在征地过程中严格执行。着力研究建立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制度,防止产生新的拖欠。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拓宽征地安置途径,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与省监察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建立与省监察部门的案件联合查处、移送制度。
(四)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征地问题群体性事件。健全农村土地征用问题专项工作制度,增强基层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切实抓好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苗头性的问题,重点督查督办,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