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与原有的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相比,规定的法律责任更加完善,行政处罚手段更多、力度更大。《条例》的实施,将解决长期以来南昌城市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作为与市民群众关系最为密切的一部地方法规,《条例》全面体现了南昌城市管理工作的亮点和特色。
一是注重立法的创新性,体现了城市管理本地特色。《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设专章对城市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逐步细化和明晰了市、区、街道(镇)等各级政府及其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和有关基层自治组织的城市管理职责,确定了各自的管理范围和事项。从法律源头上解决了城市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杜绝和避免了出现城市管理空白和职责交叉的问题。
二是注重立法的实效性,破解了诸多城市管理难点问题。《条例》明确了市容环卫、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行业的养护作业应当逐步引入市场机制。规定了应当实行城市管理网格化和推行城市管理数字化。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城市管理有关重要事项。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三是注重立法的前瞻性,明确了未来部分城市管理的发展方向。牢牢把握南昌加快打造核心增长极的重大历史机遇,用好、用活、用足各项政策,在城市管理某些领域不拘泥于现有的管理思维和模式,先行先试,大胆突破,做好立法的前瞻性。
四是坚持便民利民,突出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条例》还充分体现了城市管理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并设专章明确了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的内容,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公众提供文化、休闲场所和其他设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和公园、公厕等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
五是坚持宽严相济,突出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按照权力与责任一致、与上位法规定不抵触的刚性原则,《条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重在纠正。与原有的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相比,《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更加完善,行政处罚手段更多,力度更大。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抛乱扔行为等问题,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对临街店面出店经营和占道作业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和处以罚款的规定。(南昌市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