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件受理和审查到诉讼监督的整个工作流程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死刑二审案件时将有新规可依。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工作规程(试行)》(下称《规程》),对案件受理和审查、审核审批、庭前准备、出席法庭、诉讼监督等重要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规程》对检察院办案人员的审查重点从六个方面予以明确。首先,上述人员应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量刑适当与否;其次要审查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是否必须立即执行;再次要对抗诉、上诉意见和理由相关问题,以及抗诉、上诉过程中的新事实、新证据进行审查;最后还要重点审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审判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是否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影响公正判决。
除对办案人员的上述规定,《规程》明确了上级检察院的职责。要求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社会关注的案件、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反映强烈的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加强对审查起诉、出席第一审、第二审法庭工作的指导;并帮助下级检察机关排除可能出现的干扰。
根据《规程》,今后检察院受理死刑二审案件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由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办理。
对于疑难、复杂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公诉部门必要时可以对出庭预案进行专门论证,制作临庭处置方案。
《规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影响定罪或者量刑的主要证据必要时要进行复核,对于以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