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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允许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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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当前审判实务当中均贯彻了这两个文件的规定,即不允许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该规定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这是因为:
  第一、因刑事犯罪致人精神损害的案件大量存在。在目前形形色色的犯罪中,除对被害人造成一定的物质损失外,对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案件比比皆是。
  第二、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 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根据该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受到侵害时允许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人格权利受到侵害,却不允许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与立法的本意不相符,这是立法上的不公平。
  第三、不能因为行为人受到了刑事制裁,就免除其精神损害赔偿。有些刑事案件对当事人造成的物质损害不明显,反而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失,如强奸案件。
  第四,当前在即将修改的国家赔偿法中,对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这样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者管理的缺陷,侵犯公民人格权利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抚慰金。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除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外,还应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据《法制日报》报道)。这预示着不久的将来,国家赔偿要赔偿精神损害。
  因此,笔者建议,应尽快出台立法或司法解释,允许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作者单位: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检察院  李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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