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阶段
1、对于拘留,法律要求公安机关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4天,另外,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刑事诉讼法第69条)
2、检察院应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之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不予批准的,公安机关应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但对需要继续侦察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依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69条)
3、逮捕后的侦察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案情复杂,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重大案件(包括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如这类案件经延长仍不能侦察总结且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次延长2个月,即经延长后侦察羁押期限最长可达7个月(第124条、126条、127条)
4、在侦查期间,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已经完成的羁押期限忽略不计;(第128条)
5、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羁押期间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第128条)
6、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里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不受法定羁押期间限制。(第125条)
7、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检查机关可自行作出拘留决定,对需要逮捕的,应在10日内作出逮捕决定,特殊情况,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立即释放,但对需要继续侦察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依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侦察羁押期限仍按照上述第3点确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起诉期间不超过1个半月,检察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持续时间不超过1个月,因此,如犯罪嫌疑人在侦察阶段已被羁押,在审查起诉阶段最长羁押时间为3个半月。(第140条)
三、审判阶段
现今法律中只有诉讼期间规定而没有被告人羁押期限的明确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羁押期间与法院审判的期间又基本吻合。其中第一审一般为1个半月,最长不超过两个半月;第二审审理上诉、抗诉案件一般为1个半月,最长不超过2个半月;按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应在决定再审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第168条、196条、207条)
5、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不能在规定的期间完成侦查活动,可以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规定了其适用要求。(第74条、52条—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