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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下发《关于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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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徐盈雁) 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性加大,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现象突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强调建立健全针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四项检察监督机制。
    要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发现机制。各级检察院要坚持定期检查与随时检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单独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问题。县(市、区)检察院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两次监外执行定期检查活动。
    对于关押在监管场所的罪犯变更为监外执行的,派驻检察机构要及时掌握情况,并于该罪犯变更为监外执行后7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寄送监外执行地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监外执行地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接到相关法律文书后,要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防止出现脱管、漏管问题。
    要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纠正机制。检察机关发现法院没有按照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机关的,或者监狱、看守所没有按照规定将罪犯和有关法律文书交付执行机关的,或者公安机关没有按照规定对监外执行罪犯落实监管措施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罪犯脱管、漏管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责任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后,有关机关不予采纳的,应当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进行审查后,认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正确的,应当向同级有关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要建立健全纠防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协作机制。各级检察院要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建立监外执行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必要时,每年可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活动。
    检察机关要建立防止和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内部协调制度。公诉部门收到法院送达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送监所检察部门。执行地检察院发现罪犯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或者存在脱管、漏管情况,需要原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原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机关所在地检察院,由该检察院督促有关机关解决。
    要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责任追究机制。负有监外执行检察职责的检察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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