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网上发帖披露老家河南灵宝当地政府非法征地,24岁的王帅前不久被河南灵宝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八日,后被取保候审。灵宝官方认为,王帅被刑事拘留完全是因为在网上发帖歪曲灵宝抗旱事实,与举报家乡非法征地毫无关系,王帅的网上发帖严重损害了灵宝的形象。而王帅说,“我到现在也想不通,在网上发一篇帖子,又没对哪个人指名道姓,怎么就算‘诽谤’了?”王帅称,在网络上发一篇违法征地的帖子根本不会引起注意,当时正是国家号召抗旱,他就以此为噱头发了篇帖子。
不论王帅的网上发帖内容是否属实,即使有失实之处,就可能构成诽谤罪吗?根据刑法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对灵宝警方的行为,著名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作富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这太荒唐了。”王作富告诉记者,诽谤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诽谤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并不包括任何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也就是说,公民无论怎样批评政府,哪怕是不当和失实的批评,甚至是“造谣”,都不可能构成诽谤罪。
对照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两部法典对诽谤罪规定的内容变化不大,而且一直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如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只不过删去了“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的字眼。
刑法学界普遍认为,诽谤罪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个人,包括有名有姓的人和可以推知的人。如果没有特定的对象,不是针对特定的人的,不构成诽谤罪。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刑法中将诽谤的对象局限于自然人,而忽略了对法人名誉权的保护,是一种失误,而且从国外立法例看,几乎没有把诽谤的对象局限于自然人的。对此,王作富认为,我国前后两部刑法一直将诽谤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考虑的就是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而人格和名誉主要是对自然人而言的。对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的名誉进行侵害,刑法学界认为没有严重到需要用诽谤罪来处理的程度。特别是对政府等公权力部门,刑法更不能将其列入诽谤罪的犯罪对象之中:一是要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和批评政府的权利。宪法和法律就要鼓励公民批评和监督政府,保证政府权力在正常轨道上行使。公民对政府等公权力部门的做法不满,但其所知有限,在批评政府时很可能与事实不完全相符,出现夸大或言过其实的问题。但如果要求公民的批评都要有根据、符合事实,那么公民就要有类似公安等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力,而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对公民的批评应该极大地宽容,不能要求过高。二是公权力部门面对批评,完全可以向公众解释清楚,因为它有足够的公共资源和权力,这是公民或者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所不具有的。既然能够把不实的批评甚至造谣都可以澄清,取信于民,那么就不用害怕“诽谤”了。他强调,不管刑法以后是否就诽谤罪的对象进行修改、调整,目前还只能严格局限于自然人。如果像王帅所说,并没有指名道姓,或者推知说的是确定的某个人,而仅仅是针对整个政府部门,提出异议,就不能构成诽谤罪。
王作富认为,要构成诽谤罪,行为人还必须有故意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捏造事实,是指虚构事实,无中生有,把本来并不存在的事实强加于人。而从媒体报道来看,王帅的发帖内容虽不能完全确定,但最起码是“事出有因”,由于对政府部门的行为有意见而提出批评、质疑甚至讽刺,即使有夸大成分,也不能认为是捏造事实。另外,如果仅仅是听说了他人的谣言而信以为真,进行了传播,那么也不构成诽谤罪。
刑法对诽谤罪还规定:“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有人据此认为,诽谤罪是自诉案件,而灵宝警方似乎没有被害人来“告诉”就立案了。还有人认为,如果当地警方认为行为人的“诽谤”政府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就可以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王作富认为,上述观点严重曲解了法律规定。“告诉的才处理”,说明诽谤罪在一般情况下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得插手,但是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比如引起被害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或者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则既损害了他人人格和名誉,又损害了国家利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这时就不属于自诉案件了,公安机关就应立案侦查。当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仍然是自然人,而不是政府等部门。
除了对自然人的诽谤,现实生活中也难免发生对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的“诽谤”,对其中的不实之词,认为受到损害的,有关单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刑法是否需要介入?王作富认为,从目前的刑法规定看,对企业、公司等单位或商业组织进行“诽谤”,如果严重的话,有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如果批评政府时有不实言词,甚至恶意诋毁、攻击的,虽然不能构成诽谤罪,那么是否还有可能构成其他罪名?他认为,如果故意用不实的言论批评政府、误导群众,造成冲击政府部门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或社会秩序的,有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但从媒体报道内容来看,王帅的行为只是在网上发了帖,并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使其内容有不实之处,也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者 刘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