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31日 (2001)司律公函048号)
北京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
你处《关于公证处能否为离婚后的一方当事人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请求》[京司公(2001)23号]函悉。经研究认为,张保东与王保才虽于1989年12月离婚,但弃婴系于张、王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1987年7月被王及他人捡拾、由张、王二人抚养并取名张立欣。他们的离婚协议中也有已收养的弃婴由张抚养的内容,因此,该事实收养宜按共同收养办理公证,公证申请人应为张保东和王保才。鉴于王保才目前下落不明的事实,公证处对张保东的单方申请不宜受理。
如王保才明确否认收养事实或已死亡,则公证处可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的条件下,根据张保东的申请,办理张保东与张立欣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因张立欣目前已年满15岁,如其知晓自己的身世,则无论办理张、王共同的事实收养公证,还是张的单方事实收养公证,公证处均应取得张立欣的当面确认。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