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策上讲工伤保险制度是系统的、连贯的,并非治好伤、评了残、发了待遇就不再管了。有关制度规定:随着伤情的变化,等级亦应定期复查变更,工伤待遇也相应调整。因为工伤职工的伤病情即使医疗期满后,有一些伤病仍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中,有的可能变轻了,有的可能加重了,尤其是肺部疾患、心脏、血液、肝脏、肾脏等容易发生变化。其次从尘肺病的特殊性来讲,尘肺病人是非常痛苦的,因为目前医学上还没有普遍有效的根治办法,患了尘肺病一般不可逆转(痊愈),特别是在天气、季节变化时,往往病情加重,经过吃药和疗养可以缓解,从某种意义讲只有加重的趋势,不容易减轻。但由于代偿功能有好有坏,表现形式也不一样,这是在鉴定中应特别注意的。
另外,对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要求是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1年的观察期,主要是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定工作。因此,一次评残不能定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