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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撞死 勿撞伤”何成交通肇事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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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奔驰车先将三岁小男孩撞倒,随后又故意倒车将其碾死,此事激起了极大民愤。然而,这样的事现如今已不再是新闻了,因为类似性质的交通事故仅今年以来就发生了多起:
  2006年4月4日,浙江台州市黄岩双江小区丹桂花苑发生一起蹊跷的交通事故,一辆银白色帕萨特轿车倒车时,撞倒一名陈姓老太太。之后,车子竟先后三次倒车,反复五次碾过了老太太的身体。
  2006年4月10日,一辆飞桑塔纳轿车在成都新津县武阳路上,撞倒了69岁的邵国安和他7个月大的孙女。19岁的司机何羽竟倒车将仍在路上挣扎的老人活活碾死。
  2006年12月8日,福州闽侯祥谦枕峰省粮食码头对面,一辆中巴车和三轮摩托车相撞,开三轮车的老汉被压在车轮底下,中巴司机却没了踪影。10多名路人合力将中巴车推开,才救出受伤老汉。不料数分钟后,已经退后停住的中巴车又顺着斜坡压到老人的身上。路人立即大叫倒车,这时司机却没了踪影,汉最终因抢救无效身亡。
  2006年11月14日晚8时许,北京市一辆快速行驶的吉普车在海淀区北洼路北侧300米处将一过马路女子撞倒,女子还未起身,又遭到吉普车左侧一辆面包车碾过,身受重伤。
  尝闻“杀死一个人就象碾死一只蚂蚁”,以为这样残无人道的兽行只有二战时期的日本鬼子才能干得出来,没曾想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当代中国,竟然也会出现这样恐怖的事,实在令人匪夷所思。这是为什么呢?一些驾驶员道出了其中的原因。
  “撞死人赔一次,撞伤人赔一辈子!”一名有10年驾龄的货车司机给记者做了个形象的比喻:“撞伤了孩子,你花的钱绝对可以供这个上小学的孩子考到博士了;撞伤了老人,赡养老人的义务全权交给你,老人以后有个好歹,也会被认作车祸留下的后遗症;不如撞死了,一次性赔清,省得家属纠缠。”
  一名沈阳的驾驶员告诉记者:“我在驾校学习时,教官就那么直接地告诉我们说,如果发生了事故的话,死者的赔偿金相对比较固定,最起码有个准数。但如果仅仅是撞伤了人,那么伤者的医疗费用是没个准数的,并且对于伤者的赔偿期限也没个头。因此一旦发生事故,还是撞死人比撞伤了合适。”
  深圳一名货车司机告诉记者,他在驾驶大货车时,从来不会在出现紧急状况的情况下主动去踩刹车。这是因为如果踩了刹车可能会造成对方受伤,那么赔偿的数额恐怕是一笔天文数字。而如果不踩刹车直接撞上去造成对方死亡的话,其赔偿的数额将会比撞伤少得多。
  北京的一名黑车司机说的话很有总结性,该司机告诉记者:“其实撞死比撞伤强已经成为了我们这一行业的潜规则。家家户户其实都能拿出撞死人的赔偿金,但是撞伤人的钱怕不是所有人都能拿得出的。”
  原来,“宁撞死,勿撞伤”现在已成交通肇事潜规则。在这条潜规则的背后,使人看到的是道德的沦丧。撞伤人后,为了逃避交通肇事赔偿风险,不但不积极抢救,最大限度地弥补自己的过失,反而故意将被撞伤的人致死,这样的自私、这样的冷酷、这样的残忍、这样的恶毒、这样的血腥,天理何容!
  “宁撞死,勿撞伤”成为交通肇事潜规则,既暴露了肇事者道德的沦丧,更暴露了法律的缺失。从赔偿标准来说,2004年5月1日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幅提高了交通肇事的赔付标准。交通事故赔偿金额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生活标准来计算。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肇事者主要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在受害人残疾的情况下,肇事者主要承担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按照这样的法律规定,撞死人肯定要比撞伤人赔偿要轻得多,这就为肇事者“宁撞死,勿撞伤”的潜规则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所负刑事责任来说,目前,我国刑法规定,如果肇事者主观上属于过失、客观上造成了事故的发生、侵犯了受害者的生命安全或身体健康、导致了受害者死亡或受伤,就构成了交通事故罪,以交通肇事罪对交通安全肇事者可以判处1到3年的有期徒刑。撞倒了69岁的邵国安、后又故意将其碾死的肇事司机何羽,应该属于主观故意,然而最后只被判了死缓。
  由此看来,要想打破“宁撞死,勿撞伤”这种交通肇事潜规则,只遣责肇事者道德沦丧是不够的,进一步完善法律,堵塞法律上的漏洞,加大对肇事者的打击力度,严惩此类犯罪分子,才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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