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江西省统计数据)
一、人身损害赔偿依据:
1、城镇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 19860元/年,1655元/月
2、农民人均纯收入:7828元/年,652.33元/月
3、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 12776 元/年
4、农民生活消费支出:5130 元/年
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651元/年 3304.25元/月 108.63元/天
6、死亡赔偿金:城镇19860×20=397200元,农村156560元
7、丧葬费39651÷2=19825.50元
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2011年度江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60元---100元)× 陪护时间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
9、鉴定费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1、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
12、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5000,30000——50000
附:各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行业 |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
合 计 | 39651 |
农、林、牧、渔业 | 21011 |
采 矿 业 | 39448 |
制 造 业 | 39445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47522 |
建 筑 业 | 35325 |
批发和零售业 | 33238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52555 |
住宿和餐饮业 | 23085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47082 |
金 融 业 | 57895 |
房地产业 | 39564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7931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41104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31904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31141 |
教 育 | 42403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40237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45019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409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