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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钱减刑”该用怎样的眼光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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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制度上的探索让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了新闻焦点。
  东莞市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的话说,东莞市两级法院希望通过对这种赔偿机制的探索,再辅以国家赔偿,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维护。
  据了解,截至目前,在东莞市两级法院已有超过30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通过“赔钱”获得了“减刑”。
  然而,这一做法经当地媒体披露后,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支持和反对之声几乎“势均力敌”。
  1月31日,记者赴东莞进行了深入调查。
    法官澄清
   “赔钱减刑”纯属误解
  “并不是所有案件被告人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后,法院就给予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一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对被害人作出赔偿,法院也不会考虑给予从轻处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一见到记者,首先作了澄清:“‘赔钱减刑’的说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片面的因而也是错误的,现实中也不存在这种情况。”
  陈斯告诉记者,能够适用这种作法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法院这样做是“可以找到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要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同时,在“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思想指导下,东莞市两级法院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的案件,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一个事例
    抢劫杀人赔5万判死缓
  陈斯拿出一封感谢信给记者看,信是一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给案子的主审法官谢冠东的。在陈斯看来,这个案子很具有典型性。
  2005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赖某、周某抢劫并致被害人蔡某死亡。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蔡某是家里惟一的劳动力,上有年近八十岁的母亲,下有正在读书的女儿,该案的发生直接导致这个家庭陷入困境,女儿也因此面临失学……谢冠东了解到被害人蔡某家的这些情况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
  谢冠东告诉记者,指导他调解此案的思想就是司法为民的原则和案结事了的理念。
  经过不懈的努力,双方终于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的意见。被告人王某家属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同时被告人也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了深刻的忏悔,表示要痛改前非,并积极对被害方作出赔偿,获得被害方一定程度上的谅解。最后,法院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王某死刑缓期执行。
  “还有一些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害人亲属基于自身经济条件的考虑,主动与被告人进行赔偿协商,在得到被告人的赔偿后,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陈斯说,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在适用法律时,最终会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相反声音
    有违公平公正原则
  然而,法院这一做法,也引来不同的声音,这就是陈斯所称的“误解”。
  记者在东莞街头随机采访后发现,这种误解在非法律职业群体中,比率还挺高。
  IT业者李西栎用“气愤”二字概括了他的感受。“我的邻居无照驾驶撞死一个骑自行车的人,要坐牢,后来调解花光了他所有的钱,大概十几万,就没事了。这样看来,罪犯该接受什么样的惩罚决定因素就是钱,而不是事件本身,难道交不起钱就不给减刑?主动悔罪是可以装的,但减刑是真的,这就是问题所在,还是钱在作怪。”
  企业会计杜青则担心,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了同样的侵犯,但施害者接受的刑罚却因为“钱”而有所区别,这是否与公平公正的原则相背离?是否会造成有钱人犯罪无法控制?
    法律专家
    赔钱和减刑分开看
  记者调查发现,普通百姓的“义愤填膺”,并没有影响法学专家对问题的客观分析。
  “这不是东莞的创举,早在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款中,就已经有相应规定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告诉记者。 
    记者找到了这一司法解释。
  规定是这样写的: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东莞市的做法使这个司法解释更加明朗了。”洪道德认为,此举符合世界刑法的发展潮流。
  为什么普通百姓对所谓的“赔钱减刑”那么反感呢?目前正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分析说,是因为“人们在观念上存在误区”,认为“对重大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就该进行报复,让他偿命”。
  何家弘说,其实,我国刑事法律的指导思想是少杀、慎杀,能不杀的就不杀,刑法惩罚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人。何家弘告诉记者,案件往往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一些非常现实的问题,如何让被害人及其家人尽快走出阴影,是法律的应有之义。被告人从经济上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来说,也是一种经济处罚。如果能通过对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达到对被害人家庭的救助目的,应该说,对被害人是有好处的。
  “这样做不会造成不平等也不会出现‘用钱买刑’的现象。”洪道德从法律上分析了人们这种担心的不必要,“因为平等是相对的,而且此办法的实施以被害人的同意为前提,同时还少不了被告人的同意”。
  何家弘认为,赔钱和减刑应该分开来看,不应该联系起来。赔钱不是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钱也不可以成为减刑的交换条件。把赔钱和减刑联系起来,就大错特错了。“如果把两种行为分开来看,这种办案思路值得提倡。”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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