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北京3月4日电(记者徐松、王圣志)近年来,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非常严重,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代表的侵害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尤为突出,导致个人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在今年的两会期间,又有代表建议修改刑法,增加“欠薪逃避罪”。
“多年来,拖欠工资已成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普遍性顽疾,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需要通过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建议修改刑法,增加‘欠薪逃避罪’,重点打击欠薪后逃匿、转移资产,拒不承担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责任的恶意欠薪行为。”全国人大代表、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童海保在他准备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的议案中这样写道。
此前,在2005年和2006年曾有广东省人大代表在两会期间提出在刑法中增加“拖欠工资罪”的议案。
童海保4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的法律仅在劳动法中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规定了“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条款,对于严重的欠薪行为还没有法律依据予以制裁。“不少用人单位和包工头正是利用了这个法律漏洞,恶意欠薪。因此,通过修改法律条款,按照拖欠时间、数额,涉及农民工的数量、拖欠造成的后果,对欠薪者加大处罚很有必要。”童海保说。
据了解,目前刑法对于惩治恶意欠薪仍属空白。现行立法缺乏有效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缺乏对拖欠工资行为进行强有力制裁的措施。
“现行的法律规定,企业人员非法侵吞企业财产达到2万元就构成犯罪,企业拖欠工资实质是侵占了劳动者私有财产,而且数额动辄达上百万元、上千万元,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暴露了法律对弱者权益保护的缺位。”童海保说。
当前,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已经纳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审议日程安排,该草案旨在通过扩大经济犯罪范围和加重惩处刑罚,以达到震慑新经济犯罪的目的。为有效遏制拖欠工资行为,童海保建议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章节中第二百二十四条后面增加一条“欠薪逃避罪”:对于公司企业或个私经营者在履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中,公司、企业隐匿、转移资产,责任人逃匿,拒不承担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责任,情节严重;或者拖欠工资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恶意拖欠他人工资薪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同时追究对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