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相关文章 >> 文章正文
多数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 渎职犯罪为何难领实刑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渎职犯罪处理普遍偏轻 
  2006年底,法院对山西省左云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案的12名责任人宣判,9人被判缓刑,3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这起矿难发生在2006年5月,导致56名矿工死亡。法律的最终裁判令老百姓惊奇:失职渎职的12名官员竟无一人领到实刑! 
  这不是个案,更不是特例。 
  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629人,已办结的涉嫌渎职犯罪257人,从法院最终判决的结果分析,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的占了绝大多数。“对渎职犯罪处理普遍偏轻。”1月12日,在石家庄召开的一次研讨会上,最高检反渎职侵权厅的一位负责人说。 
  事故背后隐藏渎职“黑手” 
  1月22日,辽宁灯塔矿难,7名矿工遇难;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壕赖沟超越铁矿发生透水事故,井下有35人被困,最终仅6人获救;1月12日,山西忻州市宁武县花北屯乡牛心会煤矿发生局部瓦斯爆炸,13人死亡…… 
  2007年开始不到一个月,矿难就接二连三发生。 
  去年,我国共发生重特大事故2459起,死亡10898人,其中死亡30人以上的7起特别重大事故就夺去263条鲜活的生命。 
  矿难背后往往有渎职侵权的影子。 
  “很多事故的发生与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直接相关,有的官商勾结、官煤勾结,大搞权钱交易,充当不法分子和黑心矿主的‘黑后台’、‘保护伞’。”1月12日的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一针见血,“要严查安全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 
  反渎职犯罪有“三难” 
  对渎职侵权处理偏轻和矿难后的渎职侵权犯罪,直接反映出反渎职侵权的困局。 
  “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被各级检察机关称为2006年反渎职侵权犯罪的“三难”。 
  实际上,在反渎职犯罪方面,还存在更多的问题: 
  ——介入事故调查工作开展不平衡。据透露,2006年,有的省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数量达200多起,而有的省的检察机关仅仅介入一两起,更有的省的检察机关根本没有介入。 
  ——各地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也存在差距。2006年2月,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监察、安监部门没有召开会议研究贯彻《暂行规定》,有的连文件也没有转发。有的地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后,当地组织调查组不通知检察机关参与调查。 
  地方保护成首要阻力 
  “出现‘三难’,一些人在思想认识上看不到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看不到查办渎职侵权的必要性是主要原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影响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阻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副厅长宋寒松说。 
  “渎职不是工作失误,并不是只有揣了腰包才是腐败。”谈到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认识时,宋寒松说。 
  不光是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按照刑法的规定,渎职侵权犯罪涵盖的范围很广,规定了42个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四大类犯罪。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机关都有发生。 
  “比如说,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行为,支持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的行为等等,都有可能涉嫌渎职侵权犯罪。”宋寒松说。 
  在宋寒松看来,社会对渎职侵权整体认知度不够,是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连一些领导干部也认为渎职侵权是‘好心办坏事’。” 
  “由于在认识上经常‘不拿违法当违法,不拿犯罪当犯罪’,不少行业、部门存在以罚代刑、降格处理,不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现象。”宋寒松说。 
  检察部门发力破困局 
  1月初,北京市检察系统三级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正式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据介绍,目前,全国已经有25个省级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反渎职侵权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骨干力量得以加强。 
  这只是近年来检察部门破解反渎职侵权困局的一项措施。更多的政策文件,显示了检察部门的决心。 
  ——2006年2月,《暂行规定》出台,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查处成为制度,破解“介入难”。200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实施。 
  ——建立完善“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反渎职侵权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采取督办、交办、参办、提办和异地交办等办法,加强上级检察机关的责任和作用,冲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阻力。对一些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最高检要求检察长直接指挥查办。 
  ——开展专项活动,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犯罪领域集中查处。2004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严查侵犯人权犯罪和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两个专项活动已取得成功。 
  据介绍,目前,正在起草贯彻《暂行规定》的具体办法。检察机关还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审计、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的合作,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行政执法有机地衔接起来,共同查处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记者 裴智勇)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人大女生南昌离奇自缢身..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
·对已经民事生效判决且执..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