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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次立法保护森林公园 严禁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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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今天从江西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森林公园内禁止商品房开发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违反总体规划的建设行为,同时为破解当前森林公园多头管理的难题,规定新设立的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据悉,这是江西省第一部森林公园地方性林业专项法规。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亚平介绍说,近年来,在全省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管理体制不顺,经费不足;二是违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兴建建设项目,在森林公园开矿、采石,严重破坏了森林风景资源;三是违规出租、出让、转让森林公园整体经营权,经营管理活动缺乏应有秩序。《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江西森林公园建设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这部条例有三个特色:一是用法规形式确立了森林公园的性质,同时明确了审批程序,理顺了管理体制;二是加大了森林公园资源保护和培育力度,落实了相关权利和责任;三是放活了森林风景资源利用与经营,加强了旅游经营活动的管理。

  条例规定,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在森林公园内不得进行商品房开发,不得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设施。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重要景点内,不得修建其他工程设施。对在森林公园设立前或者总体规划实施前已建的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拆除或者搬迁。

  据悉,到目前为止,江西省森林公园总数达到152个,占国土面积的3.0%。国家级森林公园数量连续五年居全国首位。(记者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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