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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禁止挪用法援款用于公务 侵占经费须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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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司法部日前下发通知,强调要重点加强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管理,不得将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用于弥补县区司法局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不足。
  通知要求,各地应当要建立法律援助办案经费拨付、复核、稽核和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把关的分工责任制,实行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建立规范的内部制约和纠错机制,同时加强对法律援助资金使用的控制,严格执行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财务人员要依法理财,保证账目真实、完整、规范。
  根据国务院此前公布《法律援助条例》,司法工作人员如果有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情形,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两会”期间,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委员会委员王林曾表示,目前基层政府和司法机构对法律援助不够重视,“有的挪用投入资金,有的干脆就使法律援助成为有偿服务,就此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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