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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多处伤残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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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4年3月,28岁的潘文受聘到平果县某私营企业工作。2006年12月6日下午6时许,下班后的潘文驾驶自行车在国道324线1803公里处的机动车道内行驶,此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在超车时,货车的右前角刮到潘文的自行车手把,潘文倒地受伤,自行车损坏。潘文住院治疗, 伤情为:闭合性腹部损伤一脾挫裂伤;左第6至10后肋骨骨折;枕区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部和小腿软组织挫裂伤。潘文住院15天期间由其妻子陪护,共支出医疗费9842.6元。 
    驾驶货车的司机叫农江,他是个体户黄兵雇请开车的,双方属雇佣关系。出了事故,车主黄兵向潘文支付住院费用3925.50元。 
    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农江违法驾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文驾驶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要承担次要责任。 
    2007年5月16日,潘文的伤情被鉴定为8级和10级伤残。 
    潘文多次向车主黄兵及肇事司机农江要求赔偿损失未果后,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兵和农江连带承担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按其总经济损失的80%计付。潘文主张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支付其伤残赔偿金,且按八级伤残的30%和十级伤残的10%相加计算,其伤残赔偿金为71336元(8917元/年×20年×40%)。因伤残导致精神损害,潘文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另有医疗费9842.6元,法医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住宿及其他费用610元,误工费4000元,护理费30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财产损失费1450元。潘文主张的各项损失总计94838.60元,由黄兵和农江连带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94838.60×80%=75870.88元,扣除黄兵已支付的3925.50元,两人还应赔偿71945.38元。 
    黄兵辩称:潘文的户口在农村,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计算,并应按8级伤残标准赔偿30%计,残疾赔偿金应为14970元(2495元/年×20年×30%=14970元)。潘文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属重复索赔,不应支持。潘文所在的单位没有扣发其住院期间的工资,而且已投保工伤保险,主张误工费没有依据;潘文应承担40%的损失责任。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一是作为雇员的农江应否与雇主黄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三是多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该如何计算(包括能否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四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获得支持? 
                                     雇员有重大过失应负连带责任□凌 伟 
    雇佣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并由雇佣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这里所指雇员的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能够注意到的危害结果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没有注意到,以致因其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
    本案中,从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看,作为雇员的农江在受雇出车驾驶时,违反交通规则出事故,负主要事故责任,这从中看出农江具有重大过失,对造成的事故损害应与雇主黄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索赔项目要合法□杨建华 
    公民人身遭受损害,受害人究竟该向侵权人如何索赔,这其中的一个前提便是要知道哪些项目该提出索赔,哪些所谓的损失不能要求赔偿。
    其实,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基本标准是有法律规定的,那就是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提出索赔的项目,应按如下情形提出:(1)未造成伤残的,可以要求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除第(1)项索赔项目外,另增加的赔偿项目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1)项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还依法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给付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就本案而言,潘文因车祸遭受多外伤残,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严重的,因此有权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5000元应否全额支持,值得商榷。其他如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自行车财产损失费、法医鉴定费都可以要求赔偿,只是具体标准数额的计算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计算□陈志金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正确的做法是按照2002年公安部出台的(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及附录B的规定。计算公式是:C = Ct ×C1×(Ih+ 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Ct——伤残赔偿总额;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通俗的理解是: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伤残赔偿总额,是指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赔偿责任系数,是指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在一个人同时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能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Ia的合理取值应为:一级为10%,二级为9%,三级为8%,四级为7%,五级为6%,六级为5%,七级为4%,八级为3%,九级为2%,十级为1%。
    本案中,潘文受伤时年仅30岁,分别有八级伤残和十级伤残,其伤残赔偿指数应按八级伤残的对应指数30%,另加十级伤残的附加指数1%,共计为31%。因此,其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应为:受伤时上一年度受诉法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法院认定)×20年×事故责任系数(由法院认定)×31%。
                                                  应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赔□黄 铮 
    我认为,本案中的潘文要求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应获得法院支持。因为他虽是农村户口,但已到县城做工生活2年9个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的规定,应认定潘文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平果县城,为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潘文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费□徐 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从第17条到29条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和相关标准。其中第18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31条则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确定第19条至第29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18条第1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从上述规定看出,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残疾,致使现在或将来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不能如正常健康时那样参加工作,获得一定的收入,造成受害人正常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因而,残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人身损害赔偿的填补损害的功能,实现对残疾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完整保护。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述这些条文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地将残疾赔偿金认定为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认为其性质上是物质损害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受害人因残疾遭受精神损害,依法仍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二八开□黄爱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肇事司机农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伤者潘文承担次要责任。如无相反证据应予认定,即在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上,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农江应承担主要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伤者潘文自己对损害也有过错,依法也要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基于对弱者的保护,在事故损失比例分担上,我认为伤者与司机可按二八开或三七开的比例负担损失责任。

    ■法院判决 
                                 伤者获赔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谭永前 
    平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农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潘文承担次要责任正确,应予以采信
    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黄兵与司机农江系雇主与雇员关系,雇员农江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黄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农江的行为属重大过失,故应与雇主黄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按2002年公安部的(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计算公式为: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原告有两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30%,其余一处十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应酌情取为2%,即两处伤残赔偿指数之和为30%+2%=32%。原告主张按两个伤残等级相加计算残疾赔偿金,对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原告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其残疾赔偿金应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原告因该起交通事故而受伤确实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诉请由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合理合法,但主张的赔偿数额5000元偏高,可酌情由被告赔偿3000元。
    法院核定的赔偿数额为:医疗费 10768.1元(住院医疗费9842.6元,门诊治疗费887.5元,救护车费38元)、误工费4000元(1600元/月×75天)、护理费300元(20元×1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15元/天×15天)、残疾赔偿金57068.8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8917元/年×20年×32%)、财产损失费100元、鉴定费630元,共计73091.90元。按责任比例分担,被告黄兵应承担70%即51164.33元,扣出黄兵已支付的3925.50元,尚需赔付47238.83元,同时由被告黄兵赔偿原告潘文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告农江与被告黄兵对以上两项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9月11日,平果县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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