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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规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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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近日由教育部通过。《暂行办法》明确,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本部门、本地区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暂行办法》规定,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不得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不得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不得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不得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不得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如有违反,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记者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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