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件,原告黄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尽管其无驾驶证照,法院还是认定其伤害属于工伤。
黄某系某公司职工,2007年9月10日8时许,其在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右股骨骨折。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无证驾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向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工伤。黄某不服,于2008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非工伤认定。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动撤销了非工伤认定,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某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于2006年11月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黄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确认黄某的伤不属工伤。
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只有当职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才不认定为工伤。黄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虽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但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庭审后,经法官讲案说法,某公司最终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