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成都的王女士与丈夫胡某的离婚官司正在进行之时,胡某的朋友因胡某向其借28万元巨款未还而将胡某夫妇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借贷纠纷案一审宣判,由于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此借款为共同债务,法院认定胡某的借款为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故判决王女士不需承担还债责任,28万借款由胡某单方负责偿还。
胡某的朋友起诉称,2004年4月及2006年6月,胡某先后两次分别向其借款15万元、13万元,由于碍于朋友情面,之前其一直未让胡某出具借条,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直至2008年9月,胡某才向其就之前的借款补写了借条一张,但该借款至今仍未归还。其认为,上述借款发生于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而胡也称,其确实共借款28万元,且其妻子也清楚借款情况,该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因此理应由自己和妻子王女士共同偿还。
可王女士则辩称,胡某从2004年3月起就到上海姐姐家居住至今,其二人之间几乎毫无来往和联系,对胡某在外面的债务,其一概不知,胡某称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并不是事实,此借款应属于胡某的个人债务,与其无任何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胡某在该案中不能证明王女士知道其向朋友借款28万元,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确实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故法院认为,胡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28万元并出具借条,事先未与王女士进行协商,事后也未得到王女士的追认,应系胡某个人单独对外举债行为。在该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王女士享受到其利益的情况下,该债务应为胡某的个人债务,王女士并无共同偿还的义务。同时,胡某的朋友作为债权人,在胡某以个人名义向其借款并出具借条、王女士并未在借条上签名确认的情况下,其也应当意识到该笔借款由胡某一人负责偿还的可能性,且该债务由胡某一人负责偿还亦并未损害其权益。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在商品房买卖交易、房屋按揭贷款等事项中,只要涉及双方或多方共有的,依照相关规定,共有方均须签字认可确认,相关交易等方能依程序进行。事实证明这一做法不但可较好地保护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也可从源头上有效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而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事后要求夫妻双方归还的纠纷,记者经过了解发现,类似案件大多是发生在夫妻双方正在离婚或已离婚后,且多为男方单方向朋友借款,数额巨大,往往只有借条来证明。
笔者认为,依据生活实际,从有效预防纠纷发生、利于纠纷解决、较好保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等角度考虑,建议在涉及数额较大的借款方面,须由共同债务人签字认可确认。这样一方面可较好保护共同债务方的正当权益,能有效防止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因隔阂较深,一方故意与他人勾结合伙欺诈另一方,若有共同债务方的签字,可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又可较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若当时只有一方签字,事后起诉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另一方一般均对此不予认可,这样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及签字方就要举证证明涉案巨额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且难度较大,否则只能是单方债务,另一方无还款义务。而若有共同债务方的签字,起诉要求归还就较为简单明了,这不但利于保护自身合法债权,也利于纠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