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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制度拟在消费品领域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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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6月16日讯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出台11年后,一项更具普惠性的产品召回制度,即将全面推出。今天,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除11类“特殊产品”外,用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办公和娱乐等使用需要的绝大多数消费品,都将适用产品召回制度。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消费类产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产品缺陷,生产者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备案召回计划,并自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消费者。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对实施召回的消费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退款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相关风险。生产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消费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

  消费品的范畴包含哪些?所谓缺陷又应如何界定?对此,征求意见稿予以明确:本办法所称消费品,是指直接或预期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办公和娱乐等使用需要,销售给消费者或供消费者使用的产品。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对于谁是召回第一责任人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作为召回工作顺利开展的先决条件,生产者的首负责任有助于督促其筑牢第一道“质量安全防线”。

  根据该意见稿,生产者应当自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备案召回计划。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备案,并提交说明材料。同时,生产者还应当将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相关经营者。生产者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

  关于召回信息发布,征求意见稿提出,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消费者消费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是国内生产的产品,进口产品在召回上也因本次征求意见稿享受到了“国民待遇”。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生产者范围,还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

  除生产者外,结合《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工作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还将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纳入到“责任链条”中。

  召回范围实施目录管理制度

  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将根据消费类产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情况,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

  据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录管理制度改变了我国现行的根据不同的产品分别制定单一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立法模式,将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并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从而节约了立法资源和行政资源。

  征求意见稿还划定了消费品范围除外规定项,明确列出11类不适用该办法的“特殊产品”。

  这11类产品分别是:服务类产品(但提供服务时使用的产品除外);用作商业展示的产品;过境产品、转运产品、专供出口产品;汽车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军工产品;烟草及烟草制品;农药制品;印刷品、记录媒介复制品;土木与建筑物(但土木与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外);其他法律法规作出专门规定的产品。

  对食品、药品、化妆品等11类产品不适用此办法的原因,起草说明介绍,是根据有关专门法律法规和《消费品安全法》等相关立法研究结果。比如,今年3月,国家食药总局已经先期出台《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等。

  实行质检部门两级监管模式

  征求意见稿提出,实行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部门二级监管模式(含进口产品)。在赋予省级质检部门对各行政区域内消费品召回管理权的同时,同时强调了总局的统一组织协调性。

  意见稿规定了国家质检总局在重大事项上的监管权。对消费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缺陷或跨区域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对于“不合作”的生产者,征求意见稿也有明文规定,即应该召回但未召回的,由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

  意见稿明确了启动缺陷调查的条件,即:生产者在未按照省级质检部门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或者其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国家质检总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缺陷的或者影响较大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

  对于主管部门缺陷调查权的规定,意见稿提出,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并同时规定,省级以上质检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消费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意见稿还提出,对于消费品缺陷风险较高,可能导致严重的产品安全事故,同时又不能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可以对消费品进行风险评估,并向社会发布消费预警信息。

  缺陷产品召回必须具有很强的技术手段。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加强消费品召回专家库建设,遴选具有法定资质的国家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和实验室,为消费品召回管理提供技术支撑。(记者余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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