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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妇女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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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赣维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王某的委托,指派律师陶小泉担任本案被告王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并已经其确认。受理本案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地了解;而通过刚刚结束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案情有一个更客观、更清晰的认识。辩护人认为,被告王的行为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猥亵妇女罪”。下面,就这个观点,辩护人发表以下五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王是否认识受害人赵?
    被告王在接受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询问时的供述以及辩护人在会见被告时的叙述,被告王均明确表示和受害人赵是认识的,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也充分证实了这一点。由于被告王工作场所就在“情缘”网吧的二楼,他常常到该网吧上网。这样,在事发前一个月就和同样常去该网吧的受害人赵认识了,他们相互会打招呼、聊天。事发的当晚,被告人王进网吧看到赵在上网后就过去和她聊天,一直聊到晚十二点,被告本人并未上网。上述情况说明,被告王和受害人赵在事发前早就是认识的。这个事实,从受害人赵在报案笔录中,也未否认她和被告王是认识的可以佐证。因此,在这种相互认识并经常碰面的情况下,发生猥亵的可能性有多大?
    二、被告人王、受害人赵是怎样从网吧出来到录像厅去的,受害人赵是否愿意去看录像?
    这个情况,刚刚的法庭调查也查明,在晚上十二时左右,被告王的女同事来找,说厂里有人喝了酒要跳楼,叫被告王去处理一下,因为王是厂里的师傅。这时两受害人也说要下网回去了,在他人的提议下就一同送她们回去。为什么他们没回去却又去录像厅看录像呢?刚刚的庭审调查证实,当时被告一行六人送她们出来走到一个十字路口时,受害人赵说她太晚了,厂里已经关了门,进不去了。而另一被告告诉王另一受害人提出要吃夜宵,但由于时间太晚又没有吃成,这时另一被告就提出去看录像。当时被告人王和受害人赵他们要到楼上的录像厅,但王看到另一被告和另一受害人却往楼下的一个录像厅走去,就叫赵去问另一受害人(因两个受害人是朋友,王也不认识另一受害人)被告知他们要去楼下的录像厅,当时王因为身上没有钱(晚上吃饭是厂里的工人请客),就一起来到楼下的录像厅。这个事实说明,进录像厅看录像受害人赵是自愿意的,被告人王并没有强迫的行为。而进包房又是怎么回事呢?因为当时另一被告问王有没有包房,王觉得是另一被告请客,所以就向老板代要了一个包房,另一被告和另一受害人就先进去了。因为当时大厅人比较多,王和赵觉得深夜在一起看录像不好意思,所以就也一起进了包房。进包房后,王先是坐在包房的橙子上和赵聊天,后来受害人赵说好困,王才一起上床躺在床的另一半和赵聊天(因进来时另一被告和另一受害人已躺在床上聊天了)。这个事实说明,被害人赵并不是王强迫硬拖进来的。
    三、在录像厅的包房,被告王对受害人赵到底做了什么?
    被告在回答检察机关的询问和辩护人会见时均明确表示,没有对受害人赵进行猥亵。而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中,也明确说了“赵不让我摸,她叫我不要动她,我就没有动她。她叫我大哥,我叫她小妹,她就用嘴亲了我脸上一口。当时房间里面没有灯”(见公安卷被告王的询问笔录第3页)。而受害人赵在报案时也只是说被告王“想脱我的衣服,我不让,就在衣服外面摸” 的陈述(见公安卷赵的询问笔录第1页),而当时赵穿的是什么衣服?是牛仔衣。另外,在刚刚的庭审调查中,王也说了“赵躺在我身边,她叫我不要动她,她两手拉着我的两手,我问热吗,用手去拉了她的牛仔衣领子,赵说不热,我就停了,就拉了一条毯子盖上”。这里辩护人觉得有必要对照一下另一受害人的报案及另一被告人的供述,另一被告在回答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讯问时和另一被害人在报案笔录中均对猥亵行为是怎么进行的说的非常明确具体,而在赵的陈述及王的供述中却没有这些具体细节。这说明了什么?是王和赵同时不愿说吗?显然不是,这只能说明是没有这种行为,这是其一。其二、录像带是谁拿进来的?怎么放的呢?刚刚的庭审也查明,进包房后,该录像厅老板就送了录像带来,王并没有叫拿黄色带来放。并且当时不知道是黄色带,故放了一下看到是黄带就关了。后来因为两受害人哭了,停止聊天而又放了两次,但均是放了后又马上就关了。其三,赵为什么会哭?这是因为当时另一被害人在包房的床上突然大叫“不要动、救命”,并用脚踢床,这时赵也就哭了,并对王说要回去,而王就说“这么晚了,你又进不去,我也进不去,我朋友都在外面,等下我朋友看到你走了我很没面子”,所以就没走,又继续聊天。上述事实证明,被告人王没有对被害人赵进行猥亵,或者最多只是在厚厚的牛仔衣的外面摸了一下,而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在被害人表示不同意后立即便停止了。因此,被告王深夜和他人在包房看黄色录像,是违法的,应受相应处罚,但这种处罚不应该也不能是刑事处罚。
    四、被告王的犯罪动机有多大?
    刚刚的庭审调查已知道,被告王已经结婚,爱人也住在一起,并且有一个几个月大的孩子。夫妻感情也比较好。在这种情况下,王主观上有多大的动机对妇女进行猥亵呢?而且是在牛仔衣的外面进行。他可不是未婚男子,也不是已婚、长期单身在外的男子。而且当时他的亲弟弟和厂里的几个同事也在同一录像厅看录像。因此,王当时犯这种罪的动机是非常小的。
    五、被告王表现一贯良好,从未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王在家以及来工厂打工后,一直遵纪守法,从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是工厂的技术师傅,同厂的同事对他都比较信服,一些徒弟有什么事也都会向他反映,由他公平处理,在工厂的表现应该说是很好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王和受害人赵之间是相互认识的朋友关系。从主观方面来说,由于他已婚,和妻儿、弟弟生活在一起,这种犯罪的动机微乎其微;从客观方面来说,王没有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违背赵的意愿强行对她进行猥亵的行为。刑法第237条规定的“猥亵妇女罪”有两个构成要素,第一是必须违背妇女的意志,第二是采取了暴力或以暴力手段相威胁、或以其它方法强行猥亵,而且侵犯的多是不特定的对象。上面的论述已经证明,王的行为根本不具备这两个要素。另外,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被告王在开始时确实是隔着被害人赵的牛仔外衣摸了一下,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并在赵拒绝的情况下就立即停止了,这种情况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公控机关指控被告王犯有“猥亵妇女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告王的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刑法第237条的“猥亵妇女罪”。
审判长、审判员: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统一。对触犯刑法的人使之受到刑事处罚,同时保护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对于“猥亵妇女罪”的构成,刑法虽然没有指明需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但是辩护人认为同样必须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分清一般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分清应该是受行政处罚还是应该受刑事处罚的界限,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打击犯罪,维护公民正当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公证。
我的第一轮发言完毕,谢谢!

江西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陶小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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