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标书是用于投标的法律文件。根据是否已经中标,工程标书可分为中标的工程标书和未中标的工程标书两种。从性质上看,工程标书具有两重属性:法律性和技术性。就其法律性而言,未中标的工程标书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是已经成立的合同书;就其技术性而言,工程标书是一个完整的、具有独创性的工程技术作品。
工程标书的著作权归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工程标书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那么,工程标书的著作权属于谁呢?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简单地说,就是谁创作,著作权归谁。工程标书的著作权属于谁,就看谁是工程标书的作者。
我们知道,在工程标书的形成过程中,有招标人的招标行为,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和设计人的设计行为。招标人的招标行为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邀请,意在请求投标人向其发出要约,因此,招标人不是作为要约的工程标书的作者;工程标书是以投标人的名义发出的,因此,投标人是工程标书的署名作者;设计人受投标人的指派或者委托设计标书,是工程标书的实际作者。
那么,工程标书的著作权应该属于投标人还是设计人?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据此,工程标书作为一种法人作品或者单位作品,其著作权属于投标人。当然,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约定,以有偿转让、赠予等方式处分自己的权利。所以,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工程标书著作权的归属按照约定确定。例如,某城市建设研究院(以下简称建设研究院)为参加北京某大厦二期工程的设计方案投标,委托北京某工程设计软件研究院(以下简称工程研究院)提出该大厦的设计方案,并约定“北京某大厦二期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及说明”版权归设计人。工程研究院完成设计后,向建设研究院提交了“北京某大厦二期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及说明”。建设研究院以自己的名义签发并向北京某大厦二期工程业主提交了该设计方案并最终一举中标。此后,设计人、投标人、使用人(业主)因北京某大厦二期工程设计方案的著作权问题发生纠纷,工程设计院将建设研究院、北京某轻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虽然“北京某大厦二期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及说明”是以“建设研究院”的名义签发和提交的,但是,建设研究院与工程研究院在先约定“北京某大厦二期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及说明”的版权归工程研究院,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
图表、数表有没有著作权
在我们见到的或出版的一些图书中,经常会附录一些图表或数表,如纪年表、流程表、统计表、调查表、数据分析表等等。比如《现代汉语词典》文后附有《我国历代纪元表》、《计量单位表》、《汉字偏旁名称表》和《元素周期表》。这些图表、数表有无著作权呢?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就是说,通用数表、通用表格是没有著作权的,如《计量单位表》、《汉字偏旁名称表》和《元素周期表》,尽管包含了前人的伟大创造,但因为已经通用,所以就不再有著作权。除此之外,主体作品所附录的数表、表格,只要包含了主体作品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又没有通用,就是有著作权的。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实务》文前所附录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流程表》和《刑事审判监督案件流程表》等等都是有著作权的。但是,图表、数表的著作权问题并非总是一目了然的,有时候,问题是很复杂的。在我们编辑出版的图书中,附录图表、数表的著作权问题切不可忽视,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它们著作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