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5月17日讯 记者王斗斗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细化。
据了解,司法实践中,对于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林木资源损毁行为的立案标准存在争议。日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就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损毁立案标准问题的请示》。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后作出批复: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