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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松民:邱兴华被执行死刑有四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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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有众多专家、法律界人士质疑、呼吁,但是随着二审辩护律师提出的司法精神鉴定申请未被采纳,陕西省高院12月28日二审宣布维持原状,邱兴华被匆匆“斩立决”。 
邱兴华被执行死刑有四失 
    一是法律对罪犯的灵魂挽救失败。邱兴华他至死都没有改悔。他究竟是不是有精神病,最终未能有权威的鉴定,执法部门枪毙的可能是一个具有精神病的人,这也使得执法的意义大打折扣,法律的尊严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嘲弄。 
    二是有关执法部门的公信受到损害。正如其律师所称,根据程序法的规定,作为邱兴华的辩护人,应该在开庭的前三日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而该律师是在27日上午11时才接到安康法院的电话,法院的这一做法明显违背了程序法。另外,我国将在2007年1月1日正式把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但是,陕西省高级法院如此迅速地作出了二审的判决,并且迅速执行,甚至连提前三天通知律师的规定都违反了,这一点不能不让人对其动机表示怀疑。事实上,从新闻报道披露的各种细节来看,邱兴华确实有存在精神疾患的可能,然而,当地法院匆匆决定对邱兴华执行死刑,反指媒体和专家“炒作”,这是对公民正当权利的重视不够,是对生命缺乏起码的敬畏之心,其在公众中的形象势必因此受到损害,公信力遭到损害。 
    三是相关司法制度的完善失去了一次良机。邱兴华一案影响大,应该不应该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所引发的争论,很具有法理探讨价值。现在邱兴华已经被执行死刑,使得此案戛然而止,许多后续的法律程序探索无法再开展。
    四是社会公众失去了弄清真相的可能。邱兴华究竟是不是有精神病,作为此案至关重要的一大真相,因为邱的被处死,许多对此存疑的公众也就永远失去了了解真相的可能。(邓清波) 
死刑复核权上收前夕的“立即执行” 
    笔者注意到,陕西高院对这一案情重大复杂、存在严重争议案件的二审前后不过20天,其间也仅有12月8日第一次也是仅有的一次开庭,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审结期限为1个半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再延长1个月。同时,邱兴华从被宣判死刑立即执行到被枪决只有57分钟,而法律上所谓的“死刑立即执行”并不意味着宣判完毕就必须立即验明正身、拉上刑场,而是指原审法院在接到最高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而陕西高院对邱案如此神速地审理、判决和执行,到底是司法效率的空前提高,还是为了尽快造成既成事实,不预留一丁点“枪下留人”的机会?这不能不让人生疑。 
    这里还有一个不得不提的细节,宣判期间,邱兴华的妻子仍在赶到法庭的路上,对宣判并不知情,还是记者把判决结果告诉她的。宣判死刑却不通知死刑犯的家属到庭,这难道仅仅是司法行为缺乏人性化吗?对家属暂时封锁“死讯”,恐怕难脱为更好地“立即执行”而排除干扰之嫌吧? 
    邱兴华案是轰动全国的大案,其审判尚且如此草率而功利,那么对近期发生的社会影响小的刑事案件,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死刑复核权上收大限到来之前会否也如法炮制呢?为保证死刑复核权上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对死刑案的二审实行开庭审理,不走形式,从此案看来,真是有些令人担忧。(王长明) 
司法部门为何如此傲慢? 
为什么陕西省高院坚持不肯在判决前先做一次司法精神病鉴定?——尽管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无论鉴定的结果是什么,法院都可以自行作出采信或者不采信的裁定。 
    在我看来,学者们的介入,尤其是要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舆论形成了一定的声势之后,恐怕相关司法部门已经形成一种情绪:邱案已经从一个相对单纯的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比较复杂的“谁说了算”的问题——究竟是学者和舆论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邱兴华一案及其判决,实际上已经变成了权力的一种示威和炫耀,而邱兴华之死,则与其说是法治的胜利,毋宁说是法治的悲哀了。(郭松民) 
来源: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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