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9月20日电 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中国首个《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首先对药品的召回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的行为。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只要是存在药品分析测试结果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对患者产生危害的;集中出现药品不良事件的;药品生产过程不符合药品GMP要求,可能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或者设计印制存在缺陷,影响用药安全的;因安全原因撤市,需要收回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其他原因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这六大方面内容的,就属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就要被召回。
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于可能引起使用者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在1日内实施召回。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对于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损害的药品,应在3日内实施召回;对于一般不会引起健康损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药品,应在7日内实施召回。
征求意见稿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处理召回的药品。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或者设计印制存在缺陷的,可以在更正后重新上市销售;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药品,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
征求意见稿明确,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并在评价结束后向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总结报告后10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经审查和评价,有证据证明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其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在更广范围内召回。
国家药监局表示,社会各界如果对征求意见稿有任何修改意见,可在2007年9月27日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