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唐俊 “取保候审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管基本上属于空白。”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宋英辉在6月30日至7月1日举行的取保候审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研讨会上,对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之一的取保候审制度的一句评价,它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取保候审制度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尴尬处境。
与取保候审在现实中的适用疲软相对照的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偏好逮捕。与会的有关人士列举了一组数据,说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数远远低于被逮捕的人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戴玉忠分析其中的原因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办案机关过分依赖“以捕代侦”,看重口供证据的观念使然。
监管上的“流于形式”其实还只是制约取保候审功能发挥的原因之一。实证研究表明,取保候审前“社会危险性”风险评估机制的缺位,办理取保候审内部审批程序的繁琐,取保候审方式的单一,对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被害人和其他群众对取保候审的程序属性不理解,流动人口犯罪比例高,办案机关内部考核制度以逮捕率作为重要指标,以及基层办案机关“人少案多”的工作压力,对取保候审的认识偏差等,都是造成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疲软的重要原因。
与会的专家认为,过高的羁押率不仅耗费了国家大量司法资源,加重了关押场所负担,增加了羁押中交叉感染的几率(社会往往为此付出重大代价),也是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
因此建议结合我国司法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对取保候审这类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方式、程序进行更为完善的规定,既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进行充分保护。专家建议,应当将羁押条件与取保候审条件联系起来考虑法律的完善,在立法上确立取保候审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取保候审条件体系,细化和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设置多级次规范情形;提供多元化、阶梯式和具有灵活性的取保候审方式,如允许同时提供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允许采取有价实物、房产等非现金财产保证方式,允许根据犯罪嫌疑人情况确定保证金高低;健全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的义务体系,根据特殊情况设定特殊义务有效约束被取保候审当事各方;强化脱逃责任制裁,对脱逃者考虑“与原涉嫌犯罪数罪并罚”;实行取保候审前的风险评估机制;确立取保候审期间的共同监管机制;对于遵守取保候审义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体现从宽精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