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本月初山东省烟台市一家保险公司通过媒体透露,他们将推出一种“酒后驾车险",投2000元保10万元。投保者购买了这一险种后,在一定限额内,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这一消息在社会上一传开,就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议。
以前就听说过有关“酒后驾车险"的事,但真的从报上看到这样的传说即将变成现实,笔者还是不由自主地捏了一把汗。试想,有两个人一起在外参加酒宴,回家的时候会不会出现这样的情景:一个购买了“酒后驾车险"的司机一把拉开另一个人,说:“我买了保险,撞了人有保险公司赔偿,我来开。"有了保险公司做后盾,酒后驾车的司机无所顾忌,有这样的“酒鬼"在路上开车,你说危险不危险?
酒后驾车是众人皆知的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显然损害了公共利益。而保险公司的企业经营行为,不但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还要考虑社会公众的道德承受能力。笔者认为,现在保险公司推出“酒后驾车险",相当于替行凶杀人者承担为被害者料理后事的责任,等于变相纵容了酒后驾车行为。如此与社会道德博弈,岂不是拿企业的公众形象做赌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