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赣维律师事务所接受姜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陶小泉担任本案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要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能构成完整意义的诈骗,且具有法定从轻和多项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就这个观点,辩护人发表以下四点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的行为具有特殊性,不能构成完整意义的诈
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查明,被告卖给报案人的叁份地质报告资料及附图是从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复印出来的,且都是真实有效的。这就是说,被告出卖的这些资料的复印件并不如被告所说是其家中存有的、已经过期作废的图纸。也不是公诉方所说的是被告“将家里的一些地质勘探图和地质报告交给了”报案人。按照完成该报告及图纸应化的费用来说,其实际价值应该是不低的。虽然该些资料的复印件隐去了制图单位、人员、时间、比例等表明具体制作情况的相关信息,使其价值受损,但并不能改变它的真实性。而且对于业内确实需要的人来说,只要他知道该资料的来源及真实性,没有制作单位的相关信息对其利用的价值损害不大。并且根据高新分局刑侦大队提交的“情况说明”显示,在该资料标明有金矿的区域虽然大部分被他人受理、登记,但仍有小部分区域是没有受理、登记的。也就说如果掌握了该资料、知晓该信息的人,如果符合国家条件仍可以去登记,进行开采。当然,到底价值多少,这应由市场、需求者的来决定。但无论怎么样,被告出卖给报案人的资料是真实的,具有一定的价值。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与报案人之间具有平等主体之间买卖的合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在出卖地质报告及图纸的过程中,并没有隐瞒图纸的来源,特别是买卖标的也是真实、有效、具有一定价值的。而且根据报案人向公安机关的“关于请求撤销对吕洪波的控告的报告”所说:“事情的起初是我们找吕佳询问及提出买地质图之事,经过和吕某的几次协商,买卖完成后,经过一段社会交往才发现这些图纸价值不大,造成我们无法脱手卖出,这样使我们无法归还所借同学的十三万元学费钱。”,所以这起事情是报案人主动找到被告进行买卖,只是由于买来的图纸脱不了出,赚不到钱而又退不了的情况下才报案的,而且自始至终被告都没有逃避、躲藏或失踪,报案人是随时都可以找到被告的。如果被告的资料是早就存放在家、已经失效作废的资料或根本就是伪造的假的资料,拿到钱后就躲避不见,那这就是完整意义上的诈骗了。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不能构成完整意义的诈骗,与该典型的诈骗在情节上比较大的区别,望合议庭对此情节予以考虑。
二、被告悔过之心明显,为了弥补报案人的经济损失,变卖了家中唯一的住房,赔偿了报案人全部损失。对此望法庭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归案后,深切悔过,对造成报案人的损失悔恨不已。因此为了弥补报案人的经济损失,和家人积极配合变卖了家中唯一的住房,退赔了出卖资料获得的12万元全部款项。对被告这种主动退赔、尽力减少报案人损失的情节,望法庭考虑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主动退赔全部款项的行为,减轻了对报案人的损害,赢得了报案人的完全谅解,降低了社会危害性,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
正如前面的说,被告主动退赔的行为,弥补了报案人的经济损失,对此报案人也是从心里谅解了被告,并认识到自己在整个事情中的责任。因此,报案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写了“关于请求撤销对吕某的控告的报告”。在“报告”中,报案人叙述了事情的经过,说明了关于“藏宝图”之称谓并不是被告讲的,而是报案人自己的叫出来的,并表示“深深感到在此事件中我们也有一定的责任”,明确向公安提出“我们请求撤销对吕洪波的控告。而我们本身也不追究责任”。对此辩护人希望法庭考虑此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四、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因此,建议法庭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从轻处罚。
被告是第一次被刑事起诉,以前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并且从辩护人上面意见可知,被告对本次事件有深深的认识,悔过之心迫切,主观恶性不深。因此诚望法庭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依法酌情从轻判
审判长、审判员: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统一。对触犯刑法的人按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使之受到刑事处罚,同时保护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诈骗,并积极和家属一道主动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挽回了报案人的损失,取得了报案人的谅解,并具有上述多项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予以从轻处罚,给他一次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观点,诚望法庭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我的第一轮发言完毕!
江西赣维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陶小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