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搜索“赵某某律师”就会链接到一篇匿名帖子,赵律师及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帖子的内容指名道姓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诋毁,故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百度网立即停止侵害、断除诽谤性信息的链接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通过互联网进入百度网址,输入“赵某莫律师”进行搜索,搜索链接中有一篇《告全体“芭碧妮娅”加盟商书》的文章。该文章的作者自称为“管理员”,是一个“芭碧妮娅”企业的加盟商,文章中提到了奕明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来到“芭碧妮娅”公司,与作者等加盟商“谈判”及作者上网查看到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的相关消息后发表的一些个人观点。8月19日,两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在8月22日前采取对上述侵权文章断开链接等措施,并书面作出相关信息来源的说明,以达到消除侵权效果的目的。被告次日收到该函件后称于同月25、26日断开了该文章的链接。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搜索服务覆盖面广,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搜索引擎的链接扩大了涉诉文章的影响范围,对原告的社会声誉和形象造成极大的破坏,严重降低了两原告的社会评价,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断开诽谤性信息的链接,并向两原告赔礼道歉。
而被告认为,百度网作为搜索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网络信息不具有编辑控制能力,对网络信息的合法性没有监控义务,对被搜索到的信息内容是否侵权无法承担审查责任,在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基于高度谨慎,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断开了涉诉文章的链接,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的侵权文章,虽然是通过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获取,但该篇文章并非被告发表,且被告作为提供搜索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搜索引擎技术服务用于帮助互联网用户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迅速定位并显示其所需要的信息,其搜索范围遍及整个互联网空间中未被禁链的每个网络站点,并受控于上载作品的网站。面对巨大的信息量,被告在客观上无法对所有链接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要求断开链接的通知后,已经进行了断开链接,故被告所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不存在违法行为,也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