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个故意杀人死刑案件的证据收集规范在江西省出台后,引起了全国的关注。有人认为,在我国尚缺乏完善的刑事证据规则的背景下,此举意义重大,为规范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工作制定了一个“统一标准”。但也有一些人提出了质疑。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明儒提出:“为什么仅仅对故意杀人案才采取这种严格的证据采信标准?”他认为,并非仅仅故意杀人罪一种,其实还有很多诸如绑架等刑事犯罪都可能适用死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保护,其犯罪证据的收集同样需要严格规范。
起草人之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李方平今天在接受本报独家采访时,对此作出了解释,他向记者披露了这份《关于规范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工作的意见》的详细内容。
李方平说,近年来,佘祥林杀妻案、聂树彬强奸案等一系列刑事冤错案随着媒体的披露陆续浮出水面,在国内引起震惊,“这些冤错案件中的绝大部分为故意杀人案件”。
李方平解释道,这些冤错案件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完善的刑事证据规则,而现行的刑事法律法规对证据的收集、保全、固定、审查、判断、采用及非法证据的排除等相关程序规定,又不够全面具体。
李方平说,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现在死刑案件核准权已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对有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和证明要求更加严格。鉴于在故意杀人案件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运用等方面工作中存在一些需改进和完善之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规范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工作的意见(试行)》,经广泛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意见并提交省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讨论后定稿。
据介绍,该意见有53条,分为一般规定、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用工作以及其他规定4个部分,主要就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故意杀人死刑案件中有关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及运用等工作进行了具体、明确的细化,不少规定具有原创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