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相关文章 >> 文章正文
媒体质疑胡星案:“行贿状元”未被公诉理由何在?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广东省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陈族远向胡星行贿3200万元,创造了当今中国的行贿金额之最。然而,5个半月——胡星案完结至今的时间,由胡星案牵出的官员、行贿者多数都已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位“行贿状元”案却如同“石沉大海”,音信全无。“讳莫如深,保持缄默”,这是当地相关部门的态度。(《法制日报》1月27日)
  在胡星案中,昆明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原总经理陈正贵,在2007年9月27日被昆明中院一审判处18年有期徒刑。而达到陈正贵行贿数额100倍的陈族远,时至今天,仍然没有被公诉。这种反差巨大的执法,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阳光、透明已经成为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准则的今天,司法机关理应将关系到公共利益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布,而不能用“讳莫如深,保持缄默”来对待公众的质疑。
  陈族远的行贿案件并不涉及国家秘密,事实上,对于他的行贿事实早就在对胡星案的判决书上公布。其次,陈族远为成功获得昆明东连接线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胡星行贿3200万元,已涉嫌行贿罪,对其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此,在法律上,没有对其不进行公诉或者需要保密的理由。
  有媒体报道称:“云南方面将陈族远巨额行贿行为公之于世后,引起了陈氏利益攸关方的不满,针对陈族远的调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天府早报》2007年9月17日)人们免不了会猜测,有关部门本身在这个案件中,可能承受来自权力或者其他法外因素的干扰,以致不能及时公正执法,从而使得他们只能以“讳莫如深,保持缄默”对待媒体与公众。
  无论如何,“讳莫如深,保持缄默”的方式,有可能进一步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因此,不管案情多么复杂,各方压力有多大,有关部门都要及时提起公诉或者及时公布不公诉的原因。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
·对已经民事生效判决且执..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人大女生南昌离奇自缢身..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