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艳照门”事件中的各类照片已在各大网站绝迹。但“打包艳照”却在京城部分网友间传播。利用电子邮件等互联网工具传播艳照,是否违法?昨日,京城某媒体发表报道称,“发送艳照200张可追刑责”。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传阅淫秽物品400件以上可定罪处罚。对此,法律专家表示,传播淫照并不以“张数”为定罪量刑依据。 川警 要求营运商删除艳照网页 “艳照门”事件此段时间在网络中铺天盖地传来。 日前,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召开会议,就近期北京地区网络媒体有关香港艺人所谓“艳照门”事件的报道及信息传播行为进行评议。百度网因传播相关色情乃至淫秽照片,被点名批评。为此,评议会责成百度网通过媒体就其造成的危害向社会公开道歉。 目前,全国各地警方也正在对网上的照片进行清理。昨日,四川省公安厅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暂时尚未接到公安部相关通知,目前已要求电信、移动、联通、网通等五大营运商对“艳照”信息进行屏蔽、删除。 专家 张数非惟一定罪标准 昨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陈欣新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传播淫秽照片的“张数”,并不是行政处罚或定罪的惟一考虑因素。“财产犯罪很多以具体数额作为定罪起点,但对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张数’只是一个考虑因素,还应考虑实际被点击数、注册会员数等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处以何种程度的刑事制裁,更大程度取决于其社会危害性”。 陈欣新表示,对于“艳照门”类事件,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还可以视情节依法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传播人员或单位,分别采取行政拘留、罚款等多项行政处罚措施,并可以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遏止事态发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已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严厉程度也并不以传播的张数为惟一基准。 难题 执法受权限或管辖域限制 “由于多种复杂原因,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采取措施后,未必就能完全达到阻止危害后果发生的效果”,陈欣新说,以“艳照门事件”为代表的利用网络或其他电子方式进行的信息犯罪或违法行为,给执法机关提出一些新的课题。 “可以采取措施的行政机关,并非公安机关一家。但不论哪个行政执法机关,均面临一个共同问题,其执法受权限或管辖域限制,如果传播人利用境外网站,各执法机关都难以从源头上遏止,只能采取屏蔽等应对措施。”陈欣新表示,目前,对于这类互联网犯罪或违法行为,执法机关面对的不仅仅是该采取何种惩戒手段的问题,还包括如何防范或进行及时的事中监管,并思考如何运用综合方式和社会力量,减少类似事件发生。 相关链接 何为传播淫秽物品罪 ●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如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以牟利为目的,二百件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为目的,四百件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作者: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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