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文章正文
浅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七个要素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2004年10月,财政部、建设部下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九条,就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以及结算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该办法对于规范建设、施工等各方面在工程价款方面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暂行办法》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定义为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在实际中完成一项结算工作,究竟需要哪些条件或要素,虽然办法中没有具体列出,但内容已包括,通过学习理解,本文提出工程价款结算的七要素,与同仁探讨。
  一、 工程价款结算的七要素
  我们认为在工程结算工作中要完成任何一项结算必须具备七个要素,即:
  1.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2. 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3. 工程价款结算涉及的干系人;4.工程价款结算的内容;5.工程价款结算的金额;6.工程价款结算的时间;7.工程价款结算的地点。
  第一个要素: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所谓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就是合法依靠和根据,是前提必要条件,是基础,如果依据不对其他无从谈起。《工程价款暂行办法》就结算依据在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中第十一条进行了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在张守建主编的《土木工程预算》中称之为工程结算编制依据,主要包括:
  1.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2.施工进度计划、月旬作业计划和施工工期;3. 施工过程中现场实际情况记录和有关费用签证;4.施工图纸及其有关资料、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现场工程更改签证;5.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表和各项费用取费标准;6.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和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量;7.国家和当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上述依据没有适当分类,比较泛泛,不是很规范。我们认为可将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划分为一般结算依据和具体结算依据。一般结算依据包括《合同法》和《建筑法》、《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适应所有建设项目法律法规。专用结算依据包括只适应某个具体项目的法规或契约性、规范性文件等。
  从法律角度划分,依据具体可分为法律法规、契约性或约定性文件。涉及法律法规类的可划分为法律、法规文件、技术规范标准,工程造价等;契约性或约定性文件可分为商务的或技术的。
  (一)一般结算依据
  1.有关结算的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建筑法》、《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工程结算的法律法规条款。这里既包括国家规定的,也包括地方主管部门规定的规章性文件。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3.国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包括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表和各项费用取费标准等。
  (二)专用结算依据
  1.合格的建筑产品质量证明。包括现场验收记录、质量检测部门的证明等。2.契约性文件。合同及合同文件、协议书等。3.约定性文件:(1) 工期与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月旬作业计划和施工工期。(2) 技术资料:施工图纸及其有关资料、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现场工程更改签证。(3) 变更与签证:施工过程中现场实际情况记录和有关费用签证。  (4) 工程造价: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
  通过上述分类,可清楚地反映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便于承发包双方统一口径。
  第二个要素: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
  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可以说是结算的灵魂,任何一项工作或活动(行为)都有其内在规律或秩序,简单讲就是程序。所谓程序是完成一项工作的步骤或先后顺序。程序隐含两种意义,一是过程含义,过程就是有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二是秩序、规则的含义,完成这项工作在每个阶段要按照或遵守一定的规则。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可定义为:在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按照《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合同法律文件进行价款结算行为所必须遵守的工作步骤或顺序。《暂行办法》第三章就工程价款的结算程序,即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任何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结算必须符合程序,否则就容易造成混乱,既无法保证工程质量,也无法管理好资金,更不能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三个要素:工程价款结算涉及的干系人。
  干系人是结算的主体,干系人是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专业术语,包括项目当事人和其利益受该项目影响(受益或受损)的个人和组织,也可以把他们称作项目的利害关系者。除了上述的项目当事人外,项目干系人还可能包括政府的有关部门等。项目干系人按是否签订契约可分为契约类干系人与非契约类干系人,涉及资金结算拨付的干系人属于契约类干系人,就是一笔工程款的结算涉及到付款方、收款方以及中介人监理工程师或其他方面,假设缺少一方,该结算工作也无法进行。
  第四个要素: 工程价款结算的内容。
  工程价款结算的内容应当是结算的核心,就是支付款项是什么,是进度款还是预付款,是中期支付还是终期支付,是否有扣款等等,例如FDK条件下的终期支付条件是:
  1.全部遗留工程或缺陷工程均已完成并且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2.监理工程师已签发缺陷责任证书;3.费用索赔、工程变更、中期支付有争议的问题等事宜均已和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协商达成一致,并按合同办理有关手续;4.工程决算、竣工图纸以及有关竣工资料档案等已按照合同规定全部完成,监理工程师已确认;5.对合同期间所有已完工程量、支付的款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再复核完毕,对所有需要的支付凭证进行必要补充与完善。上述条件不具备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受理承包人的支付申请。上述条件具备后,承包人需附上最终结算清单及证明资料,并作必要的说明。
  因此,工程价款结算的不同内容有不同的条件和要求,明确每一期的内容,并按照要求完成各项结算的前期工作,便于提高结算的效率。
  第五个要素:工程价款结算的金额。
  工程价款结算的金额,是对结算工作的货币化的表现,按照不同货币形式可分为用人民币为单位。有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可能用外汇作为计价单位,一般用人民币计价的单位都到元,角分以下的就四舍五入,另外一般合同条款规定支付金额必须大于临时支付证书规定的最小限额,如果在扣除保留金和其他金额之后的净额少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临时支付证书最小限额时,监理工程师没有义务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不予支付的金额按月结转,直到达到或超过最低限额时才予以支付。就是说,前四个要素都满足,但是承包人未达到临时支付证书的最小金额,业主也不支付。
  第六个要素:工程价款结算的时间。
  工程价款结算的时间是完成结算工作的时限,包括结算时间和对结算行为规定的时限要求。结算行为的时限是按时结算的前提,《暂行办法》在工程价款结算行为中对时限有明确的要求,全文关于时限概念的出现达18次,这一概念是制约合同双方的重要因素。有关时限问题可参阅本人在《交通财会》发表的《浅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的时限概念》一文,在完成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后,才能明确最终结算时间。
  第七个要素:工程价款结算的地点。
  工程价款结算的地点是完成结算工作的归宿。工程价款结算的地点一般都在业主所在地,也有个别情况,比如业主为加快工程进度到施工现场直接支付款项,但最好的方式是业主和施工单位同时在一家银行开户,便于资金的及时划拨,即时完成结算工作。
  总之,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是完成结算工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程序可以说是结算的灵魂;契约型干系人是结算的主体;工程价款结算的内容是结算的核心;结算金额是结算工作的货币化的表现;工程价款结算的时间是完成结算工作的时限;工程价款结算的地点是完成结算工作的归宿。上述七个要素,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二、结算七要素在实际工作的作用
  明确结算七个要素,对及时高质量地完成价款计算结算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第一,便于双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合同。将结算依据划分为一般结算依据和专用结算依据,使结算双方明确结算需要提供的最基本资料和文件,特别是一般结算依据,第一次明确,以后结算只反映专用依据则可以。
  第二,明确相关干系人的责任和义务。七个要素简单明了,涉及到的干系人都明白,需要做哪些工作和工作的先后顺序,便于阳光结算,从而提高结算的工作效率,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便于竣工结算的清算。实际上将每期的结算汇总就得出工程总的决算。做好日常结算工作,就是将决算工作定期化、日常化,为最终结算和清算打好基础。
  第四,便于对建设资金的监督审计。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与其他专业审计一样,是对经济技术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其过程进行监管督察。结算工作是日常工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是建设资金管理的基础,结算工作规范有序、合规合法就为审计奠定了基础,并且节约审计时间、降低审计费用,提高了监督效率
  总之,工程价款结算在一个工程项目中,是经常性、多次性并贯穿项目的始终,把握好结算的七个关键要素,便于结算人员工作,便于建设资金管理。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
·人大女生南昌离奇自缢身..
·对已经民事生效判决且执..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