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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有权扣留车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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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多久?要回答此问题,首先得解决交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

故车辆。”

    接下来,可以对本文问题做如下解答:

    1、 如果车辆或者驾驶员没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1到8项之情况,且不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那么交警无权扣留事故车辆;

   2、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一般情况为33天,即(1)交警在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决定立案后交警在3日内委托做检验鉴定、(3)鉴定机构在20日内检验鉴定完毕、(4)交警在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送到当事人、(5)交警在检验鉴定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所以为31天(立案3天+委托3天+检验20天+送达2天+通知领车5天)。如果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留事故车辆期限为58天。即上述期限33天,加上(1)3天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2)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20天,(3)交警在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送到当事人,共计58天。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些简称《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37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第38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重新检验鉴定期限规定为《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4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领取车辆的期限为《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44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3、极特殊情况下(20天内不能完成对车辆的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71天;

需要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2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98天;

需要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138天。

    此外,事故受害方如担心赔偿无着落,可以申请法院查封事故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扣押车辆转交法院保管。

 

  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上述规定已经不适用,交警不得以当事人未支付医疗费、赔偿款为由扣留事故车辆,事故处理中很普遍的交钱才放车的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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